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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1月19日 星期一

上海一孕妇所乘出租车被追尾,法院认定后期治疗行为超合理范围——

事故非责任方“过度医疗”被判自担费用

《工人日报》(2013年01月19日 06版)

本报讯 怀有身孕的小辛乘坐出租车外出,却不想出租车被追尾后,其共花费2万余元进行相关治疗,并向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索赔。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小辛治疗行为已超过合理范围,系“过度医疗”,判决驳回其诉请。

2011年5月15日,小莉驾驶车辆与小辛乘坐的出租车发生追尾。经公安机关认定,小莉就事故负全责。16日,小辛“下腹痛”,在小莉陪同下至医院诊疗,小莉为小辛支付医疗费4580.70元。当日病历显示: “昨日下午其乘坐车辆发生碰撞,当时其腹部未直接撞击到其他物体,之后出现下腹痛,今日腹痛略好转”。17日,小辛再次至医院,并住院一天,住院账单总额为16588.30元。19日,小辛又至医院治疗,支付136元。

2012年3月,小辛将小莉诉至法院,要求她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小莉赔偿1万余元。小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事故当日,小辛虽身有不适,但其腹部并未直接撞击到其他物体。次日,小辛在小莉的陪同下至医院就诊时,腹痛已略好转,医院亦未发现明显异常情况,小辛及小莉对医院的诊断结果也认可,交通事故给小辛身体状况可能带来的影响此时已基本处理完毕。后小辛又自行至医院治疗,但治疗内容、结果,都无法确认与涉案交通事故有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治疗行为应当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进行,因过度医疗产生的费用,系当事人自行扩大的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小辛就医治疗费用中,仅5月16日的医疗费与涉案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可纳入损失范围,因该笔费用已由小莉支付,无须再行赔偿。故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辛诉请。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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