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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1月16日 星期一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最短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

《工人日报》(2013年01月16日 04版)

本报北京1月15日电(记者于宛尼)个人消费者终于盼来了汽车包修、包换、包退政策。今天,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的家用汽车产品都可以享受 “三包”。新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李明刚称,该规定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消费者在处理汽车消费纠纷中的弱势地位,以及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家用汽车产品在修理、更换、退货三方面的责任,简称为汽车“三包”。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国务院5部门就汽车三包规定着手调研,2004年开始起草汽车三包草案。10年来,中国的汽车保有量不断攀升,2012年全国汽车销量突破1930.64万辆。

此前,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有关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时,其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对本报说,出台汽车三包责任规定,有效解决消费者汽车消费的投诉非常迫切。目前,我国已出台移动电话机商品、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商品的三包规定。

当年的听证会上,作为消费者代表的刘放曾提出,三包期整车2年,总成系统3年,有些短,而且不够细化。他当时建议,应参照美国整车5年三包期限,还应增加行驶公里数。高正是一名财务会计,他作为消费者代表在听证会上曾提出,应细化消费者补偿措施、标准,包括维修期间的交通工具或是补偿发生的相关费用。

记者细读三包规定发现,上述消费者代表的建议,规定中都有所采纳。新规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是不低于2年或者是行驶里程5万公里。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新规要求,家用汽车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不过有评论认为,汽车三包规定中对于经营者违反相关具体规定的处罚力度太低。规定明确,质检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对此,汽车评论员刘扬称,“‘汽车三包规定’是中国汽车文化演变进程中必然的一步,可以推动汽车质量提升,尤其是推进自主品牌汽车发展,但不能指望其包治百病,一步到位。”

李明刚提示,目前的“三包”规定主要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没有纳入规章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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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消费者可选择退换汽车

1.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

2.在三包有效期内,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3.在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

4.在三包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

同时,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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