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修法让“受益者”得不偿失
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谢永江
《工人日报》(2013年01月13日 02版)
问:垃圾短信久治难绝的根源何在?
答:垃圾短信的治理需要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现在技术上不成问题,最欠缺的是法律手段,没有法律这个前提,行政手段也没有支撑,况且几大运营商均为国企,治理难度不小。垃圾短信持久泛滥与法律缺失有直接关系。
问:如何看待运营商在治理垃圾短信中的作用?
答:运营商为垃圾短信客观提供了平台和通道,至少应承担“通知”和“删除”责任,即接受举报后应及时处理,收回端口;如运营商还参与了垃圾短信的利益分成,则应当对垃圾短信的内容负责。而现实中,运营商因有利益关系,难有监管动力,就像手机色情信息一样。因此不能指望运营商的自律。
问:如何评价立法治理垃圾短信?
答:用法律治理垃圾短信,就是要让垃圾短信的受益者得不偿失,用高额的经济处罚甚至刑罚遏止垃圾短信的泛滥,像新加坡,发一条垃圾短信最高可罚款1万新元,这样才能有效治理垃圾短信,保护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权。
(本报记者 邓崎凡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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