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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1月12日 星期一

【观点】答谢见义勇为者,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工人日报》(2013年01月12日 06版)

今年1月1日,《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

这个条例虽然是地方法规,但其中见义勇为受益人须答谢恩人的条款,还是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道德义务是否需要动用法律”,人们观点各异。

日前,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茂、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建铭阐述了各自不同的观点。

知恩图报入法 有助社会风气

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茂:《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写入 “见义勇为受益人答谢恩人”,在我看来是一件好事,值得肯定,它完善了见义勇为相关立法的内容。

法律和道德的确有着各自的标准和调整范围,有些道德义务确实不宜法律化。但是,法律和道德又不是矛盾和对立的,人们常说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足见两者之间绝非互相排斥的关系。

俗话说, “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受益于他人的见义勇为,法律只规定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这本身完全合情合理,并未强人所难。另外,在法律中,并非所有内容都必须具有强制性。

见义勇为,本来就是一种带有浓烈道德色彩的行为。因为见义勇为本身不可能是一种法律义务,甚至连道德义务都谈不上,社会只能大力倡导和鼓励这一行为,但不应强制要求人们在任何情境下都必须见义勇为。

因此,将诸如“见义勇为受益人答谢恩人”这样的道德内容写入法律加以提倡,并无不妥。即使有人因为这一内容并无强制性而不愿履行,但该内容写入立法,本身就体现了对见义勇为者的褒奖和鼓励。归根结底,这样的内容本身依旧是道德责任大于法律责任,并不一定需要规定法律责任。

从情理上看,知恩图报不仅仅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做人的本分。将这样的内容写入法规,也有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养成。

而且从该条例的内容来看,并未将见义勇为受益人是否答谢恩人作为重点,而是规定了大量的政府责任,以及对见义勇为者在物质、精神等各个层面的奖励。所谓 “答谢恩人”条款,只是这部条例中的一个条文而已,不应将其过分放大。

作为一部倡导见义勇为,同时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和保护的法律,其中加入 “见义勇为受益人答谢恩人”的内容是非常人性化的,应该加以肯定。

道德非法律 应该各归各路

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建铭:见义勇为行为无疑值得提倡和鼓励,对见义勇为者也应着力褒奖,并给予制度化的奖励和保障。但是作为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应在做好份内事上下功夫。至于像“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这样的道德义务,还是留给道德而非法律比较好。

对见义勇为者来说,我想不会出于任何功利的目的去做出见义勇为行为。通过法律层面给予制度化的奖励和保障,只是为了鼓励和嘉奖这一行为。而所谓的受益人答谢,也应以发自内心为前提。

见义勇为受益人答谢恩人,这显然是一种合情合理的道德义务,相信绝大多数受益人无需法律强制就会主动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如果有见义勇为受益者不愿答谢,我想也不会减损见义勇为行为的色彩。而且只要相关的奖励和保障措施能够落实,见义勇为者也不至因此受到其他损失。

相反,如果法律有此规定,有人不愿遵守,但法律又没有相关强制或者处罚措施,却会有损法律的威严。说得严重一点,法律义务不辅之以罚则,就无异于一张白纸。而道德义务之所以难以规定处罚措施,恰恰是因其与法律义务有着不同的特点。

道德惩罚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行为的,有些道德义务的确可以并且应当写入法律,赋予其法律责任。比如赡养老人、抚养孩子都是具有道德属性的义务,但是法律同样对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以及不抚养孩子、遗弃孩子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但是像 “子女常回家看看”、 “见义勇为受益人答谢恩人”这样的道德义务,在我看来不适宜写入法律,因为这些行为必须发自内心,而不能依靠法律的强制。

对于不肯履行答谢的义务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我认为在类似领域,道德谴责的力量反而大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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