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新颁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打老虎”
以“集体研究”为由的渎职将无法脱罪
本报北京1月8日电 (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今日对外发布。《解释》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据介绍,渎职犯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和“乱作为”,其实质都是严重的腐败犯罪。
近年来,我国渎职犯罪多发,司法机关加大了工作力度。2011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决人数4828人;2012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决人数4426人。
随着渎职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犯罪行为方式、危害结果认定等方面也在不断出现新变化,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以及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争议日益凸显。
例如,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借口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为明确刑事责任主体,《解释》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这是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解释》还首次明确,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明确了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进一步强调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予以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