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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2月29日 星期一

公路罚款乱象源于“执法犯法”

我国并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是在执法环节存在诸多缺陷。原本完善严谨的法律规定,由于执法不到位变得形同虚设

■吴成臣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29日 05版)

近日有媒体报道,从1994年治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开始,已经有18年了,公路 “三乱”现象不仅没有绝迹,反而花样翻新,甚至超载也可以公开出售通行月票。“很多单位靠这个发工资、发奖金。”为了完成创收,甚至是纵容超载,养鱼执法,从而形成了罚款超载再罚款再超载的怪圈。

公路“三乱”说到底就是乱罚款,因为“三乱”的存在,不仅吞噬民众利益、极大地增加了物流成本,而且长期不治或者治而无果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说到底,公路执法的混乱局面根本原因在于相关执法部门没有依法执法甚至执法犯法。

其实,我国法律对行政罚款的实施机关、处罚程序、处罚执行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不仅要求罚款执行收缴分离,而且规定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遗憾的是,公路罚款不仅在不同地区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而且现场开具罚款票据后当场收缴罚款,甚至还出现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的现象。

可以说,我国并不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是在执法环节存在诸多缺陷。原本完善严谨的法律规定,由于执法不到位变得形同虚设。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执法部门视法律为无物、执法犯法,那么即使再完美的法规也仅是一纸空文。

除此之外,公路罚款乱象滋生的重要原因还在于“执法经济”作祟,有些手握权力的人将本来应该服务于公共事业的执法权异化成谋取利益的工具,将罚款作为一种“资源”进行攫取,使公路执法完全变味,为罚款而罚款。

权力的异化其实比单纯的权力滥用更为可怕。而权力异化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正如公路罚款乱象中所折射的那样,在执法者没有任何监管的情况下,罚款成了事实上的“上贡”,交通违章都可以“包月”,而且如此作为已非一天两天,俨然成了某些地方的“规定”……

执法的本质就是服务,就是为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公共产品”。要让公路罚款依法处罚、依法行政,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不可或缺。如果紧靠老百姓“飞蛾扑火”似的举报,没有来自权力机关的日常监管与问责,如何能斩断伸向过路者口袋的那些“黑手”?毕竟,“飞蛾”能真扑到火的是少数,大多死在了扑火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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