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法规有“空子”可钻,对于行李或快递丢失后赔偿标准与丢失物品的总价值相去甚远的现实,机场和快递公司都振振有辞,似乎很有道理
【观点】修改滞后法规 终止霸王条款
临近岁末,人们坐飞机、发快递的机会渐渐多了起来。但如果遇上行李或快递丢失,而赔偿标准与丢失物品的总价值相去甚远的糟心事,无疑会给原本快乐的心情添堵。
湖北武汉的准新郎周先生与女友赴香港采购婚礼用品,乘飞机返程后发现装有价值4万余元物品的行李箱不翼而飞。机场方面称,按照规定,如果行李丢失21天后仍未找到,将按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付,赔偿数额共计2400元。损失惨重的周先生发微博直呼:“心寒心里好苦”。
行李丢失或损毁、航班延误和售票服务等三方面的投诉,长期占据着航空运输投诉“前三甲”。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及部分省市消协发布的《2011年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21.2%的被调查者有过行李丢失或损毁的经历,其中只有17.7%得到赔偿。获赔者中,43.6%对赔偿结果不满意。
前段时间,上虞市民章女士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寄送了一套床上用品,价格为500元,邮资12元。然而,快递公司在派送过程中遗失了物品。快递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按照邮资费的5倍赔偿,也就是赔偿章女士60元钱。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章女士不能接受。
据了解,机场的赔偿方案确实于法有据。在航空运输方面,中国民用航空局分别于1996年和2006年颁布《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如果托运贵重物品,其毁损和灭失按一般托运行李进行赔偿。当然,旅客托运的行李如果每公斤价值超过50元,可以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但最高声明价值不能超过人民币8000元。
而快递公司出现遗失或损坏快递物品,一般都是按邮资费的若干倍进行赔付,这也是快递行业的通行做法。其依据来自于《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即“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资费的3倍”。
有关专家表示,现行航空运输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值得商榷:例如,设立赔偿限额,是否合理?6年前的制度规定用于规范现实情况,是否合理?对国内旅客和国际旅客实行区别对待,是否合理?3000元是国内航线赔偿限额,而国际航线则根据国际民航推出的《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1万元)。
由于民航相关法规带有严重滞后性,赔偿成本太低,使得一些机场以此为“护身符”,不去积极改进托运行李的管理。
目前,快递损坏、丢失赔偿界定也存在明显漏洞。快递公司运单均由自己制定,导致背面具体条款五花八门,尤其是保价赔付方面。如果不保价,快递公司一般只约定按邮资的三至五倍赔偿。
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快递公司的诸多寄运赔偿条款都是霸王条款,对委托人不公平。而事实上,一旦寄运中因快递公司过失发生意外致使托运品损毁,只要委托人能够提供关于托运品价值的有力证据,就能要求快递公司进行全额赔偿。
有鉴于此,专家建议尽快修改民用航空法,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规范托运行李丢失的赔偿大环境。
首先,提高旅客行李丢失的赔偿限额,取消内外航空的双轨制;其次,改“行李重量标准”为“旅客标准”的赔偿限额计算标准;第三,设立对赔偿限额进行定期复审制度,以消除因通货膨胀等因素而使赔偿“打折”的现象;第四,提供适当的保险供旅客购买以便在行李发生丢失时能够获得补偿。
针对快递行业物品频频丢失的管理乱象,有关专家建议:一方面国家应当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针对快递行业寄运贵价物品的相关法律和地方法规;另一方面快递公司应尽力完善内部的管理规则,完善物品寄运的相关手续,做到每次业务都有据可依。
专家们还提醒,现在个别的物流公司,因为不愁生意不在乎服务质量。而实际上目前各大电商都在纷纷组建自己的物流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竞争会更加激烈,快递公司应该有“危机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