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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2月26日 星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劳务派遣被滥用,最核心的问题是同工不同酬”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26日 01版)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伟杰)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同工同酬”以及“辅助性”的含义、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保证金制度等核心内容,被多位常委委员热议。

陈斯喜委员说:“劳务派遣被滥用,最核心的问题是同工不同酬,如果同工同酬问题解决了,就无所谓滥用不滥用了。”

从实践看,目前同工不同酬,不仅表现为同工同岗不同酬的问题,还表现为在社会保障、津贴福利等方面的不同待遇。

对“同工同酬”该如何解释,常委会组成人员展开热议。

“同工同酬绝不仅仅指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获得的薪酬。”乌日图委员说:“为什么叫‘薪酬’而不是‘工资’呢?按照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的概念,包括薪酬、津贴、福利、加班工资等,都是在劳动工资的范围里。”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草案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加一个“同待遇”,是因为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员工,除了工资以外还有很多的福利,比如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补贴等,仅规定“同工同酬”,实际上并没有彻底解决平等待遇问题。

田玉科委员认为,被派遣劳动者除了同工不同酬外,最大的差别就是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她建议应该加以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何为“三性”岗位则缺乏具体规定,为此,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一大重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

为此,审议中,有常委委员提出,“辅助性”的规定还应该更加具体。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辅助性’工作岗位没有规定清楚。按照草案解释,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都是辅助性岗位,那只要是在单位核心业务以外的其他岗位是否都可以采取劳务派遣?”

对于劳务派遣易引发劳动纠纷的现象,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建立劳务派遣公司保证金制度,将来如果出现劳动纠纷,可以用保证金来确保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常委委员对同工同酬可能涉及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殿贵同时也是一家有1万多人企业的厂长,他举例说,一个女同志,55岁退休,53岁时调到扫地岗位,但她有工龄、工资、各种补贴。“但这时,来了一派遣工,两个人一聊,说你拿3000多元,我2000多元,拿着法律就来告,说同样扫地为啥我比他差1000元?”王殿贵发出疑问:这个钱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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