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企业缓解用工短缺,政府出台文件明确激励措施
泉州职工个人缴纳社保费可获补助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25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对与企业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基本社保费的,可对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补助。”福建省泉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的通知》,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入手,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通知》明确,对职工个人缴纳社保费部分给予补助,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缴纳社保费,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对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的补助标准。
从今年起,对年度获得“泉州市劳动用工规范管理先进企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同时,对于小微企业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且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营造良好用工环境的,也给予一次性奖励——微型企业奖励5000元,小型企业奖励10000元。
全面推行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规定职业(工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根据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情况,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经费补贴。同时还提高了对引进劳动力的奖励幅度。对为企业引进劳动力,稳定就业满1个月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企业老员工个人,每引进一人就给予200元的奖励;对引进劳动力已取得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学历证书的,则每引进一人给予400元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