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不到位禁止征地
征地补偿费用拟增加几项新内容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25日 03版)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张伟杰)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基础上,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几项,同时还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着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应先集中解决好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据介绍,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该法第47条。该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推进,这些规定逐渐暴露出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
为此,草案除增加征地补偿内容外,还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现行法律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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