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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2月25日 星期一

被一些用人单位奉为“先进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由企业向事业单位蔓延

劳务派遣工盼望以法律之手遏制劳务派遣滥用行为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25日 01版)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 (记者郑莉)今天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二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进一步规制劳务派遣——听到这个消息,厦门某三级甲等医院的护士李君(化名)心头一热。当了近4年“派遣护士”的她,终于看到了“同工同酬”的曙光,而这也是全国数千万劳务派遣工共同的愿望。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越来越被一些用人单位奉为“先进用工形式”,推而广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国民经济中有16个行业门类使用劳务派遣工,他们主要从事一线岗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到总数的25.7%。一些用工单位把常年用工岗位、主要生产岗位整体外包或承包,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的使用率甚至高达70%以上。

更值得警惕的是,“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不仅存在于企业当中,更向学校、医院、科研等事业单位蔓延。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的一项调查发现,原本在后勤岗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在一些高等院校演变为教学科研一线及行政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才派遣”。一些原本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骨干以及重要行政管理岗位的专业人才,被转为“派遣人员”;个别高校甚至对博士学历以下的新进教师一律实行派遣制;有些院校明确规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统一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调查显示,这种“人才派遣”现象,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浙江等十余个省、市高校均有存在。

分析其中原因,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主席万明东表示,一方面是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力图规避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纷纷将员工转手打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再“倒派遣”回用人单位。另一方面,“派遣制”相比其他用工制度成本更低,对用人单位颇具吸引力。

“由于身份不同,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虽然同工同岗,却不能同酬、同权。”中国工运研究所的一项调研显示,受访的劳务派遣工中30.4%只约定了底薪,19.1%只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致使超过半数劳务派遣工只能通过加班、超时工作挣取薪酬;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缴纳率也只有72.7%、73.4%、70.5%,均低于正式工16个百分点以上。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实现情况也不乐观,加入工会率仅为55.8%,职代会中劳务派遣工的比例不到正式工一半。

今年6月底,劳动合同法迎来首次修改,剑指“劳务派遣”。

据悉,今天再度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的规定。

对此,李君表示,希望有一天自己能够“转正”,“更希望法律能够得到严格贯彻执行,不再被用人单位‘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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