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新规醉驾毒驾出车祸交强险先赔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22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12月20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要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将改变目前受害人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现状。
这一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从12月21日开始施行。《解释》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合理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对如何处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规定。
据悉,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驾驶人员的数量都出现了飞速增长,由此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和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共计612596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0.1%;2011年为744570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1.3%;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403476件。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上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处于较快上升趋势。
最高法院从2007年开始立项并着手起草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后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而搁置。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最高法院于2010年重新启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于近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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