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渔业纠纷致死案一审21人获刑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22日 05版)
本报讯(特约记者朱润胜 通讯员永利 王鹏)日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1年3月28日发生的“3·28”渤海渔业纠纷海上致死案进行一审宣判:21名被告人中,刘立文、朱志国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刘玉文等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早7时许,在得知其海上捕捞海域有其他渔船作业后,被告人刘立文召集被告人朱志国等人商定驾船出海将其他作业渔船从该海域赶走。
当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立文、朱志国等驾驶7条渔船到北纬39度53分、东经119度52分海域,对来自河北昌黎县的冀昌渔5056和来自河北乐亭县的冀乐渔3369渔船进行撞击,先后将两船撞翻,致船上9名船员落水。一些船员被刘立文等救上渔船后,在弄不清是否死亡的情况下,又被扔入海中,致被撞船上赵某等4人溺水死亡。
秦皇岛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立文、刘玉文指使他人聚众斗殴,朱志国驾船撞击对方渔船导致对方翻船,造成了3人死亡、1人失踪的严重后果,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另4名被告人在不知被救落水人员生死的情况下,又将其扔入海中,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案其他被告人因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立文、朱志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玉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有4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余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也分别被判处刑期不一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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