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相关法规尚需完善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
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来合理降低自己的风险,然而,保险公司的保险“空白期”却给投保人增大了风险,保险公司不应该而且也无权在高风险的机动车投保中沿用“次日生效”的格式条款,对于新购车或者超过衔接期续保的商业车险,保险公司应该遵循收费和出单时间即时生效原则处理,否则也是一种不公平。
“空白期”这种条款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提示或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应属于无效条款。而且,作为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载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以使投保人能够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一告知义务属于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的积极合同义务,不予履行则该免责条款应视为无效。
2012年3月14日,经过六次修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发布了,新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的多项不公平的责任免除条款删除了,但新条款还是没有解决保险“空白期”问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法官
在我国,一般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的“空白期”并不注意,相对而言,更看重保险的投入产出比,只要收益可观或保费便宜、理赔方便,就会动心。尤其是财产险中的责任保险。以本文张先生的案子为例,交强险和商业险,为何一个生效而另一个未生效?其差别就在于张氏兄弟就交强险保险合同签订的是“特别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补充条款,这才为张氏兄弟挽回了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在买保险时应注意与保险人签订“保单即刻生效”的保险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将保单即时生效列入补充条款范围,这样就可能解决当前因保险格式条款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造成的索赔困难。在目前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生效时间进行特别约定的可谓少之又少。
保险格式条款应改进
北京国乐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国
“保险空白期”是相对于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而言的。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从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必然会出现“保险空白期”,这个时间或长或短,但客观上是必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也经常在这个时间段里发生。
除此之外,在国外保险业务中还有“保险观察期”一说,一般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范围内出险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这项业务的设立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对保险公司而言,这都属于免责条款内容。但此项业务的实施,保险公司须与客户协商。双方同意后明确于保险合同中。观察期的实行意味着保险合同虽已生效,但被保险人并不能马上获得保险保障。
这项业务最常发生于通过代理人投保时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一般未被授予订约权,所以该收据和协议是在代理人收到投保单和第一次保费时,向投保人开出的投保单还须经保险公司批准才能生效。这类协议书规定,保险从承保日期起生效。但若由保险公司直接承保的保险合同,生效规定则有所不同,即基本是从保险单签发和缴付第一次保险费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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