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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2月15日 星期一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要求公众让渡个体权利保障其顺畅通行,但由于诸多所谓“特权”车辆或诸如“黑救护车”等非法车辆的存在,玷污了特种车辆的名誉,导致不少人产生了抵触情绪

【法官释法】非法特权车 阻塞了“生命通道”

■张 晶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15日 05版)

妇幼保健医院运送病患到浙江省丽水市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被堵在十字路口。 资料图片 吴春平 摄

“从现场到医院不到3公里的路,救护车足足走了40分钟”,“消防车救火被堵闹市,频遭抢行超车”……今年以来,“救命”特种车辆被堵在路上,只能眼见生命逝去、群众财产被大火吞噬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引发社会热议。此类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的顺畅通行如何获得保障?拒绝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存在何种深层次的原因,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因避让导致的违法风险是否可被规避?

特种车有多项特权

从法律规定看,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拥有多项特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消防法》也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在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除其自身不受一般道路行驶规则的限制,也需社会车辆等其他交通参与者让渡权利,保障其顺畅通行。

在此前提下,对于拒绝避让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明示了相应法律责任——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拒绝避让特种车辆不仅仅是道德调整的范畴,更是实质的违法行为。

特种车为何频受阻

事实上,几乎每个人都知道急救车、救火车耽误不得,但现实却不尽如人意,当特种车辆呼啸而来,不少人不仅很漠然甚至还对其有意阻拦。比如发生在各地的长时间占用紧急车道、在无红绿灯路口于救护车前抢行转弯以及救护车进入小区时被强行要求交纳停车费或者将车辆停在医院大门处拒绝让行救护车等。

为何会出现如此令人尴尬甚至气愤的现象?有人将板子拍在公众素质低和“无德”上,但种种迹象表明,在这些现象的背后,隐藏的原因是多样的。

从各方反馈的信息看,不少人未给特种车辆让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特种车辆被“特权车辆”及非法车辆玷污了名誉,导致公众的抵触情绪。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但由于所谓“特权”车辆或非法车辆(如“黑救护车”)的存在,其行驶时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导致社会车辆驾驶人存在抵触情绪,在面对特种车辆时逐渐变得漠然。

让行特种车辆缺少明确、详细的规范实施细则,公众缺乏法律后果的基本常识也是原因之一。虽有明确立法,但公众并不清楚此类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加不清楚如因合理避让特种车辆而违法是可以被纠正的。因此,在避让或不避让之间,公众选择了盲从,甚或选择了无动于衷。

另外,执法不严,奖惩不明也让一些人选择了“不让”。拒绝让行的,是否确实得到了处罚?因避让而违法的,是否得到便捷的纠正、及时取消处罚决定?这些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均是鲜见的。这就证明了法律实施的空白,规范应有的规制作用微弱。拒绝让行的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合理避让的却面临诉苦无门的风险,强行要求公众避让确有强人所难之虞。

而且,宣传乏力、避让的观念未内化为公民的自觉意识,也成为特种车受阻的原因。避让特种车辆并不存在立法漏洞,但需加强宣传的力度。实际上,恶意的拒绝避让绝对居于少数,更多的是对法律评价和法律责任知之甚少,规范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引作用,从而未有针对性的规制公众的行为。

治住 “ 假特权 ” 方能畅通生命通道

出现拒绝避让特种车辆的社会现象,具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将板子一味的打到公众身上并不合宜。针对上述原因,在现有立法的框架内,有针对性地设置规范的实施细则,加以宣传,并落到实处才是解决这一尴尬社会现象的良策。

比如,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需明显标示,如警报器、警报灯、车外扩音设备等,并根据任务的紧急程度规范使用警报装置。违反警报使用装置的、“黑救护车”等非法车辆以及并非执行紧急任务的所谓“特权车辆”不在此列,不得享有受避让的权利。违法者一经查实,要严格予以重罚,保障“好钢用在刀刃上”,而不能让特种车成为某些人的特权车,败坏特种车辆的声誉。

另外,加强制度建设,整合宏观立法,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切实将此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对于拒绝避让特种车辆的行为如何处罚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拒绝避让”的认定却是空白。建议通过道路监控对此实施常态监管,对于实施长时间占用紧急车道等影响、抢行、阻拦特种车辆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处以罚款、记分等行政处罚,另外,此行为也应当列为交警执法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行为种类,避免交警仅可劝说、疏通的无奈做法。对于因合理避让特种车辆造成的形式违法,可由当事人作出说明并通过监控录像、拍照、与特种车辆核实等方式及时纠正处罚决定,消除违法记录,避免增添避让者的风险以及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及诉讼程序。

此外,让公众充分知道为特种车辆让行的必要性也非常重要。通过司法宣传、将其纳入机动车驾驶员理论学习及考核等方式,普及规范的内容,减少公众误解,提高公众自觉意识。

当然,最重要的是,需要“奖惩有度,赏罚分明”。有关部门需严格执法,对于拒绝避让,尤其是主观恶性明显、后果特别严重的施以重罚,将立法规范落到实处。同时,对于合理避让的,应当及时作出鼓励、积极宣传。

没有什么比生命的陨落更让人失望,没有什么比挽回生命更让人高兴,生命无价,希望每个人都能为畅通生命之路尽一份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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