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信息公开与政府创新”研讨会上获悉,因为现有规定欠缺详细界定,给拒绝信息公开的政府机关很大操作空间,一些应当公开的信息被“藏着掖着”。学者建议——
信息公开应该专门立法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条例有必要提升成为法律,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才能与《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协调。”1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信息公开与政府创新”研讨会上,多位与会专家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信息公开取得了重要进展,但由于该条例法律层级低,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内容缺乏详细界定等原因,行政实践中一些应当公开的信息仍然得不到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介绍说,公开已经成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她观察发现,截止到今年12月10日,以“公开”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我国共有78部法律、92部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近千件。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发布的报告也显示,2011年国务院69个部委办共计主动发布政府信息210万余条;省一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结率接近100%,大部分免费进行。
该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说:“过去三年,我们持续观察中央42个部门,发现有33个部门得分连续增加,所得平均分由原来的40多分提高到2012年的60.5分,这说明制度不仅建立起来,而且也落实了。”
在肯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与会人士也认为这一工作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这一规定欠缺详细界定,给拒绝信息公开的政府机关很大的操作空间,不少政府信息被“藏着掖着”。
此外,新修订的《保密法》中国家秘密的界定方式和程序仍存在不小的裁量空间,定密权下放没有硬性限制,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层级较低,由此导致“国家秘密”容易被滥用,成为对抗信息公开的“法律武器”。
对于有人申请公开“表哥”杨达才、“房叔”蔡彬收入状况被拒事件以及近来各地试水推行官员财产公示现象,有专家表示,所有官员的财产信息都应该公开,但目前公开财产信息的范围不确定,在仅靠地方政府试行、没有国家专门的立法、没有明确问责规定的情况下,试行的效果有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表示,从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效果上来讲,目前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成本很高、难度大,信息公开的尺度还不够宽,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官员财产公示的关键是要立法,要把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的公开事项列入到公开的范围之内,从立法的角度去保障和推动重要的监督制度,而且对于虚假申报、拒不公开的问题都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的条款,这样才有利于长远地设计和运行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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