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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2月08日 星期一

12月3日,北京二中院对外公布2003年至2012年审理的118起涉众型经济大案,犯罪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为手段——

【法官释法】118起“吸金”案94600人“入套”案值49亿元

李 文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08日 06版)

12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2003年至2012年,该院先后审理了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总额达49亿元,受害者逾94600人,案件绝对数量、占经济犯罪案件的比重均呈“爬坡式增加”之势。

每个案件平均800人受骗

据介绍,在118起案件中,受害人平均超过800人,其中50人以下的占38%,500人以下的占83%。此类案件的“吸金”能力超强,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是同期经济犯罪个案平均值的8倍,单起骗取一个人的金额就高达555万元。

这类案件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不仅在手段上与经济管理创新同步变化,且犯罪领域与经济活动领域同步拓展,遍及各个行业领域,可谓无孔不入。具体有以下特点:

1.涉案金额巨大,且随作案时间增长,作案手段不断出新。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随着犯罪时间的推移,造成的损失也不断扩大。在审理的犯罪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案件中,作案超过一年的占到4/5,上亿元的该比重上升至7/8;随着作案手段的不断“翻新”,该类案件又呈现出作案次数减少、时间缩短,但“吸金能力”增加的新情况,单起骗取一个人的金额就高达555万元。

2.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当前,该类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诸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且呈现合同诈骗类高发、非法经营类逐步增多、同时触犯多罪名案件逐渐增加等态势。

3.受害人员众多,且受害群体与犯罪领域、类型直接相关。上述118件案件中,个案平均超过800人。人数最多的受害人达2.3万余人。此外,少数受害者在遭受财产损失后,为挽回自身损失,受利益驱动或心存侥幸,尤其是在受到洗脑和蛊惑后,极可能发展成为该类犯罪的宣传者和帮助者,有的甚至发展成为领导者和实施者。

4. 犯罪名目紧随市场热点,组织严密,更趋隐蔽,跨境作案显现。犯罪名目以新的投资模式、经济概念、市场招牌诱骗投资人。犯罪活动升级迅速,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从单一非法传销活动,迅速上升到以投资理财等为名目、以签订合同协议为形式、以市场热点领域为依托的多元化犯罪阶段。同时,作案的高科技化、智能化程度也在“提高”。辐射式发案趋势明显,涉外跨境作案趋势显现,有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城市中心区域向远郊区县寻求犯罪空间的辐射趋势,部分犯罪利用境内外经济发展程度差别、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域跨度大等因素进行跨境作案,境外人员犯罪比例上升。上述118件案件中,涉及6个国家及地区的外籍和港台人员24人。

五种 “ 端倪 ” 要当心被骗

法官提示,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表现为五种类型,一旦发现身边的“理财”、“投资”项目符合这些特点,一定要当心受骗上当:

1.“高收益”理财型。犯罪分子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采取虚假承诺方式骗取钱财。方式主要有:借款给付高息的“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财;投资零风险及高额回报的“零风险”式投资;合作经营并许诺高额回报的“合作经营”式投资回报;以私人用车支付高额租赁费骗租轿车,再将轿车抵押借款,承诺支付高息的“出租经营”式租金收益;承诺回报高息,先行返息、履行小额合同义务的“以小博大”式短期投资等。

2.“概念化”炒作型。偷换概念,编造一些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进行犯罪。方式主要有:以即将上市、可成倍获益,非法销售“原始股”;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承诺给付租金、期满后保本回购的“联营入股返利”;以投资商铺、展位经营权等为名的“购后返租”;采用“消费创富”、循环返利”营销模式,发展购物人员加盟入会,上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专卖、代理、加盟为名的传销以及“网络传销”;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招揽社会公众客户,擅自开展无实物交割的“期货交易”等。

3.“公益”筹资型。犯罪分子利用当前社会正着力发展养老、医疗等关系国计民生事业的契机,虚构或利用各种福利组织、公益机构甚至国家机关名义,以筹措发展基金、缴纳基本费用、查处违法行为等名义,骗取社会公众。方式主要有:谎称招工、享受公务员待遇的筹建行政机关类;以捐助爱心款、发展爱心大使等为名的支持公益事业类;宣称增设公益性建设项目,先行收取材料费、初装费的生活设施类;借助电话、手机通讯手段,假以银行卡欠款、手机欠费、亲人住院交费、诉讼强制扣划等名义的电信诈骗类等。

4.“招牌式”引资型。借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招牌,假以政策倾向、扶持发展的方式,利用地方政府或者企业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实施经济犯罪。方式主要有: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旗号,以“扶贫办”名义招商引资类;谎称对项目评估后可引来外商投资的融资评估类;谎称能成功介绍加工、融资业务,以收取会员费、信息咨询服务费、编辑费、业务担保费、接单费为名的咨询中介类等。

5.“特殊关系”幌子型。犯罪分子谎称具有特殊身份,掌握特殊关系,拥有特殊渠道,能为受害人解决入学、就业、购房、户口、社保等困难和问题。方式主要有:虚构能买到低于市场价格商品房的优惠买房类;谎称能以少数民族特招生等名义办理学生到知名大学就读的入学就业类;谎称能够办理“一次性买断工龄”等形式社会保险手续的户籍社保类;虚构能够组织“低团费”、“零团费”出国旅游的超值消费类等。

被骗容易追赃难

据介绍,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发,形成被害人众多的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利用投资需求和投资者经验不足乘机而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闲散资金日益增多,犯罪分子便利用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投资经验不足及盲目追求高利率的心理,非法吸收、骗取社会公众的资金。

被骗后,受害者最为关注的是经济损失能否挽回,但从已经审理的案件看,此类犯罪追赃困难。在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犯罪总额高达49亿元的118起案件中,有关部门仅追回8.7亿元,追偿率仅为18%。广为关注的“亿霖木业”案,涉及9个省市的几十个账户,但现实情况是追回的赃款非常有限,大部分已被犯罪分子挥霍。

法官提醒投资人要加强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投资者对于以高额利润为回报或者以先付部分货款等优惠条件、让利较大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分析,不要轻信和贪利。面对高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在购买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风险收益等关键条款;在开展理财、储蓄、证券、保险等业务时,要确认吸储理财的金融机构是否具有经营该项业务的资格,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法人等情况,尤其是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辨析真伪,以防上当。

法院还建议相关部门对推向市场的一些新兴行业(如托管造林业)加强监管,使之成为一种真正的投资渠道,而不是犯罪者吸纳资金的幌子。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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