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晰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三年路径
园区工会必须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到2015年底,工会组建率达到95%以上,职工入会率达到97%以上
本报讯 (记者邹明强 通讯员顾丹莉)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意见》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显著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的自身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组建率达到95%以上,职工入会率达到97%以上,已建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达到85%以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专项合同覆盖率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建制率均达到97%以上,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覆盖率达到80%以上。
《意见》要求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国家级开发区及工作任务较重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成立总工会,暂时不能设立总工会的,可参照开发区、工业园区党组织和行政机构设置模式,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工作基础较好的,可以建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联合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主席可由同级领导班子副职担任或兼任,工会主席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可按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机构正职级别配备1名专职工会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工会领导班子副职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根据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人数情况,配备专职工会干部。专职工会干部确有必要纳入开发区、工业园区机构编制范围内的,其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也可从工会协理员中选派优秀人员充实力量。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下设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办公场所等实际问题。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工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湖北省总工会组织部部长郑明华对记者说,为了落实意见精神,湖北省总从2012年起,每年给予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定额补助,每年组织一次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专项考核,评选10个示范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支持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不断创新,全面提高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