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健全的协商主体,有完善的职代会制度,有严格的预审备案制度
沈阳规范建设区域行业工资协商
《工人日报》(2012年11月27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顾威)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人社局等5部门近日下发《关于规范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配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6项要求,包括健全完善协商主体、指导员队伍、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预审和备案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及考评制度等。
协商主体方面,《意见》规定,“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必须按规范程序产生,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3~10人。”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方面,要求“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要在现有聘请的10~15名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聘请2~3名专职指导员”。在健全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方面,要求“区域行业职代会届期为3年或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保证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代表职工总数按1%~2%比例确定。”
据介绍,6项制度要求来自该市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多年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比如由沈阳机械轻化工会创立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草案要经上级工会预审制度,由于提前介入,事先把关,保证了集体合同质量。在健全完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制度方面,要求“要把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签订率、履约率、职工群众知晓率、满意率等指标具体量化,纳入检查内容,促进工作落实”。据了解,沈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都要对集体合同工作进行检查,因检查内容具体量化,考评标准明确、科学,对促进集体合同工作落实和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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