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非法占用20亩草原可判刑
《工人日报》(2012年11月24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于厚森介绍说,我国共有草原约4亿公顷,作为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生态地位十分重要。但由于受利益驱动以及对非法开垦草原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原因,破坏草原资源现象相当突出,草原生态逐年恶化。与此同时,由于草原蕴藏着丰富的煤炭、钢铁、石油、天然气以及稀土等矿藏,在工业需求与丰厚利益的驱动下,未经依法批准征占用草原进行各类工商业开发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其中,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20亩以上”;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10亩以上”。
另外,解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草原法,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不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批准占用草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草原的行为,规定了下列情形为“情节严重”: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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