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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1月21日 星期一

多家银行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

本报记者 徐潇
《工人日报》(2012年11月21日 05版)

近日,“透支11万,5年后要还44万元”的全额罚息案例经媒体曝光后,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信用卡“全额罚息”及高额滞纳金的质疑。所谓“全额罚息”,指的是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

目前,国际通行的信用卡计息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额计息,另一种是按未清偿部分计息。而国内多数银行都是按照全额计息,类似信用卡滞纳金大大超过本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招致公众不满。

其实,在2009年1月22日,工商银行发布了调整信用卡章程的公告,在国内率先取消了全额罚息。规定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

而目前,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推出容差还款、免除欠款零头利息的政策。

其中“容差还款”是指银行为避免持卡人因小额的“零头”未还而带来较高的罚息,把10元或百元内的未还部分视作“还清”,滚入下期账单中,不对其进行全额罚息。多家银行的“容差”额度尚未统一,大部分银行“容差”是10元,中信银行的“容差”是1元以内,广发银行的“容差”是5元,而农业银行为消费总额的10%,也就是说只要还款超过当前账单的90%以上,就只按照未还款部分计提利息,容差最高限额是100元。

不过,目前仍有不少银行执行着“全额罚息”。据报道,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服表示,即使1元到期未还,都将按照全额的万分之五从消费日起计算利息,并将收取滞纳金每月10元。而招商银行信用卡客服表示,如果客户账单本期是10元以下没有按时还款,虽然不会收取滞纳金和全额利息,但可能会对持卡人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对此,有银行业人士表示,全额罚息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银监会的规定。但消费者却并不买账,销售员周浩认为:“持卡人必须按照银行寄来的账单全数还款,否则就有可能留下不良记录,这不是银行的霸王条款吗?”

而业内专家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垄断性较强,客户源固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选择忽略部分客户利益。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此前也表示,“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偷换概念。“利息就是利息,对没有还的钱收取利息是天经地义的,但中国的银行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钱仍收取所谓‘罚息’是不对的。”郭田勇称,利息不是“罚”的,更不应该是“全额罚息”。信用卡的目的是鼓励消费,“全额罚息”违背了这个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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