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的三个重点
■王茂功
《工人日报》(2012年11月13日 06版)
一是重点协商企业或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劳动定额、计件工价是劳动标准的范畴,抓劳动标准的协商,是对职工工资权益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维护。因此,要把企业或行业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作为深化工资集体协商、提升协商质量和水平的重点、难点,进行突破,确保用人单位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二是重点协商工资正常增长水平及分配办法。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在变化,劳动生产率在变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也在变化,这些可变因素都直接影响着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因此,必须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每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并在协商中坚持凡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都应当得到增长,以保证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多数职工。
三是重点协商本企业或本区域、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存在的将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工资标准的现象和问题,工会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更符合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的实际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办法和措施,从而真正为职工提供托底性的保护。
——摘自《山西工运》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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