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常规治疗 导致孕妇死亡
——山东三家医疗机构被判赔偿35万元
“熊猫血”孕妇失血死亡
2008年10月8日,怀孕4个多月的董明霞因需要终止妊娠入住山东济阳县某医院。次日晨5时许,医生给予口服药物引产,约3小时后,胎儿娩出,因胎盘滞留不下,医生对董明霞行清宫手术,手术过程中出现大出血。准备输血时才发现董明霞为罕见的Rh阴性O型血( “熊猫血”),而该医院并没有备用血源,随即将董明霞紧急转往山东某医院。
董明霞转入山东某医院后,医生给其实施了一系列抢救措施。但由于董明霞出血太多,病情十分危重。经联系,某血液中心也无新鲜的 “熊猫血”。直到下午5时许才找来 “熊猫血”,但最终没能挽救董明霞的性命。
施救时间被耽误谁之过
死者亲属将先后救治的两家医院和供血中心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济阳某医院辩称,医院对董明霞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
被告山东某医院辩称,医院已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某血液中心辩称,其与死者和原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且本案并非是因血液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因此,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2011年6月,原告申请对三被告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与董明霞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各自的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济南历下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11年12月,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两家医院和血液中心为董明霞实施的医疗行为均存在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三家单位担责
综观对董明霞整个医疗救治过程,结合鉴定意见的分析,济南历下法院审理认为:
济阳某医院实施引产术前未按常规治疗,医院在引产术前未发现董明霞为稀有血型。而当董明霞术中出现大出血后,济阳某医院的操作没有起到有效止血的作用。其次,转院措施不当。当济阳某医院发现董明霞为Rh阴性O型血时,在没有充分与山东某医院联系并落实血源的情况下,贸然将董明霞转院。济阳某医院对造成董明霞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系主要过错。
山东某医院产科在救治方面没有明显的医疗过错。但是,在病情危重而短时间内得不到血源情况下,应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10条的规定,对董明霞进行“配合型输血”,但山东某医院没有这样做,存在医疗过错。
根据2005年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某血液中心担负着指导临床医疗用血的重要职责。作为血液中心,有向医院及时提供各种型别血液的责任,由于平时没有准备足够的血源,也没有完善的应对该血型病人供血的紧急措施或预案,从而使董明霞失去了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某血液中心存在过错。
济南历下区法院认为,被告济阳某医院应承担80%的责任,山东某医院和某血液中心分别承担10%的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三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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