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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1月04日 星期一

【视点】虐待儿童入罪需缜密研究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阮方民

《工人日报》(2012年11月04日 02版)

问:目前国内在对幼儿保护相关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首先,我国很多法律都对保护未成年人进行了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在教师虐待儿童的问题上,由于涉及教师的教育权和惩戒权,需要有一个恰当尺度。就是说,教师对学生进行何种惩戒可以被允许,超过怎样一个“度”就是违法,对这个还没有明确规定。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对伤害这一行为的认定,是根据受害者受到伤害的程度作为依据。但对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提前介入?比如,类似行为一旦产生,法律就介入。

问:虐待儿童的相关立法是否可行?

答:这个可能得仔细研究一下。但首先一点,我觉得现在这样一个群情激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一定要保持理性,严格按照目前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目前的情况下,对类似行为的定罪可能确实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但是,对于立法上是否有必要增设虐童罪,需要建立在广泛的社会调研基础上。在刑法上,增加罪名必须确保对罪名设置的后果影响有一定前瞻性认识,必须有经过缜密的研究。

问:国外在虐待幼儿立法方面是否有可借鉴的经验?

答:这个问题上,我认为还存在一个国情,或者说传统的问题。我们国家自古就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说法,过去的私塾老师在惩戒学生时会打掌心。而这些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违法的。比如英国,父母是不允许打骂孩子的。父母出现类似行为,邻居是可以报警的。这些在国内显然不现实,因此,我认为,对于我国而言,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惩戒的手段、范围、种类,怎样属于合法,怎样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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