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环卫工“受伤” 法律有说法

新闻背景
因长相有点“凶”而被老板拒之门外; 几乎每天都有遭遇车祸的新闻出现;工作14年想退休却发现没有社保……在一些城市刚刚为环卫工人庆祝了“环卫工人节”后,环卫工人权益受侵害的消息频频传来。
现实中,环卫工人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工资待遇低、福利差、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很普遍,环卫工人容易遭遇交通事故,被歧视、被辱骂、甚至被殴打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背后,折射出不少地方环卫工人权利保障的缺失。
现象 :
长相 “ 丑陋 ” 被辞退
孙女士应聘到南京一家私企做清洁工,因老板觉得孙女士“长得凶”心生“嫌弃”,还说孙女士像“逃犯”,才干了一天就要辞退孙女士。
孙女士为了替自己维权,到白下区人民矛盾调解中心讨说法,结果讨回了500元赔偿。
解析:
用人单位不能 “以貌取人”
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有权根据所招聘的岗位性质来制定相应的职位要求。但这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设定限制条件,比如“以貌取人”。用人单位的特殊“喜好”不得构成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自主用人权,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在实践中,性别歧视、户籍歧视、身高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较为常见,其实“相貌歧视”也属就业歧视的一种。清洁工“因丑被辞”,被侵犯的正是其平等就业权。关于其维权方式,劳动者除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外,《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象 :
环卫工人屡遭车祸
由于环卫工人的特殊工作性质,他们经常需要在凌晨或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上工作,工作环境恶劣,工作风险大。
据报道,宁波市每4天就有一名环卫工人遭遇车祸。近日,一名57岁的环卫女工在河南郑州中州大道上被一辆本田轿车撞飞,当场身亡。由于环卫工人工资低、待遇差,家庭经济状况大多不富裕,遭遇车祸而产生的医疗费往往令环卫工人感到“雪上加霜”。
解析 :
环卫工的安全保障用人单位责无旁贷
环卫工人遭遇车祸等人身损害,事后赔偿虽不可缺失,但事前防范更为重要,因为对于那些因交通事故而丧命的环卫工人来说,任何赔偿都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该法还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因此,环卫企、事业单位应做好环卫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应加强环卫作业道路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卫清扫车辆有关安全作业标准,如严禁清扫作业车辆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或者随意变更车道。要完善和落实道路清扫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规范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环卫人员进行人工道路清扫作业时应配备使用具有警示和反光性能的安全服和安全帽,有条件的,要划出临时清扫作业区并设置交通围挡。要强化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环卫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环卫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
现象:
环卫工人难获“护身符”
每天起早摸黑,拿到手的却只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且多数是“临时工”身份,甚至有时需要冒着生命危险,却没有一纸劳动合同作为保障——这是2万多名郑州环卫工人依然需要面对的困境。
没有劳动合同意味着没有社会保险,也意味着“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难以实现。而在全国,环卫工人没有社会保险的现象很普遍。
解析:
交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这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愿意为条件,而是要依法强制参加。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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