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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1月03日 星期一

近年来,电信诈骗十分猖獗,被骗者以中老年妇女居多,数额之大,危害之深,已成社会公害。而为人们所熟知的是,银行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汇款,即使发生诈骗,也不会承担责任。可是,江苏盐城市的一位女士却不认这个理,在遭遇电话诈骗后,以银行未尽善意提醒义务为由,将其告到法院。

汇钱给骗子 银行“垫银子”

■史友兴
《工人日报》(2012年11月03日 07版)

一位女士遭遇电信诈骗,在银行柜台汇出巨款。被骗后,该女士以她在汇款时银行没有作出善意提醒和警示,致使她巨款被骗,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等为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全额赔偿损失。银行则以该女士到银行正常汇款,银行没有理由拒绝,该女士被骗是因为轻信诈骗犯的谎言所致,银行对此没有任何责任等为由,断然予以拒绝。那么,客户在银行办理汇款时,善意的提醒是银行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呢?2012年7月31日,一起因电信诈骗引出的银行善意提醒义务法律归责纠纷,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一个电话骗走一生积蓄

52岁的冯女士,是江苏省盐城市人,一直省吃俭用,攒了40多万元积蓄,准备给孩子办喜事用。

2011年10月15日,是个星期六,冯女士休息在家。上午10点半左右,冯女士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语音提示:“请你务必于下午4时前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查到你在7月20日用身份证在常州市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开了一个账户,透支了5961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还要到法院”? 从未与人发生过纠纷,也从没有打过官司的冯女士接到这个电话后,心中忐忑不安。就在冯女士感到束手无策之际,冯女士又接到对方的来电。电话中,对方提醒冯女士立即报警,并向冯女士提供了联系“陈警官”的电话号码。

得到指点后,冯女士立即打通了对方提供的电话,电话的另一头十分热情地帮冯女士接通了“陈警官”的电话,冯女士在电话中迫不及待说要报案。可是,电话另一头一名自称黄队长的人却说:“你与一张招商银行卡透支57万元扯上了关系,现在只有将你的存款转存到一张卡上,通过人行管理处的周主任帮你申请一个国家级的保障措施,否则你的资金就会被冻结。”电话中,黄队长给冯女士提供了需要转存账户的姓名和卡号。

出于对警察的信任,冯女士随即到中国某银行盐城盐都支行将她存在银行的八张存款单计46万元存款提前取出并转存到她名下的卡号尾号为3375的一张银行信用卡上。

当日14点多钟,冯女士按对方电话的要求来到盐城支行所属的南元支行,填写了收款人为宋旺、卡号尾号为9608、金额为45万元的汇款单。

14时59分,冯女士将填好的汇款单交银行的工作人员王婷。王婷接过汇款单,看了看,确认问道:“是45万元是吧?”冯女士回答:“是的。”

得到确认后,王婷按冯女士填写的汇款单进行电脑输入,由冯女士本人输入密码并确认支付。

等了五分钟,见还没有结果,冯女士问道:“有没有汇过去了?”。王婷正在忙于操作,不假思索答道:“还没有批下来,一批下来就过去了。”

冯女士突然感觉什么地方不那么对劲,可就是说不上来,便对王婷说:“你稍等一下。”此时,时针指向15时04分27秒。

“等不了啦,我信息已经传上去了,就等待审批了,如果拒绝的话那就不成功,如果过去就过去了。” 王婷随口应道。

“什么不成功?” 冯女士又追问道。

“我把资料已经传上去了,等待审批呢,我这边什么都操作不了了。” 王婷显得有些不耐烦。

也就是这两三句话的功夫,时针定格在15时04分50秒,王婷告诉冯女士“已经成功了。”随后,王婷打印出凭证要求冯女士签字,冯女士说等一下,盯着汇款凭证看了五分钟后即15时10分,才回到银行柜面处将汇款凭证签字后交银行的柜内工作人员。

当日16时01分,冯女士又通过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将其信用卡上的19751.1元转账到“刘浪”所有的银行卡上。

家中的全部积蓄,在一个小时内全部汇给了自己也不知道是谁的账户上,一股不祥的预感突然袭上冯女士心头,她意识到她可能被骗了,于是,她于当天19时54分向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报警,称她在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被骗47万元。

2012年1月16日,盐都区公安局向冯女士出具侦查进展告知单,告知其向该局报案被电信诈骗一案,已查明:犯罪分子账户被汇入45万元后,遂即通过网银系统将45万元以每笔1万元分别转入45个银行账户,并利用设在台湾的银联ATM机将赃款取出,犯罪分子通过境外服务器登录互联网拨打诈骗电话、转移赃款。因犯罪分子跨境实施犯罪,需通过上级公安机关开展与相关地区警方合作,无法在短时间内破案。另因行政区域调整,该案已属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分管。

一场诉讼讨还一个公道

侦破工作进展缓慢,追回被骗巨款希望几无。45万元对冯女士来说,是一生的血汗,瞬间“蒸发”让她急火攻心,一下子病倒了。

躺在床上,冯女士悔恨自己的轻信和轻率。但同时,她也在想,自己去银行汇款,在场那么多银行职员,没有一个人提醒自己,特别是办理业务的人,见客户突然把所有钱汇集起来汇给一个账号,起码该问一问原因。如果银行给一个警示,哪怕一个小小的提醒,自己也不至于被骗……

于是,冯女士便多次来到盐城支行交涉,要求盐城支行赔偿其全部损失。

客户被骗,却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盐城支行来说,还是第一次遇到,对于冯女士的要求,盐城支行“回敬”称:我们天天宣传,你还被骗,说明你太轻信他人了。再且,我们汇款都是免责的,你被骗只能后果自负。

与盐城支行交涉无果,冯女士想通过法律途径讨一个公道。但她向多名法律人士咨询后,却意想不到地得到了几乎众口一词的答复:客户要求汇款,银行就没有理由拒绝办理业务,银行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汇款,即使发生诈骗,银行也不会承担责任。至于银行的善意提醒和警示义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要想打赢这样的官司,几无可能。

虽说种种因素对冯女士不利,但被骗的却是她一生积蓄,冯女士不甘就这么自认倒霉,决定“赌”一把,于是,2012年1月31日,一纸诉状,将盐城支行推上了被告席。

冯女士在诉状中称: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遵循省公安厅和省银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止、阻截电信诈骗的文件要求向我提醒和警示,未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和处理我汇款过程中的终止汇款业务,是银行工作人员极不负责的行为将我的款项汇给了诈骗犯罪分子。故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45万元损失,并承担2011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本案的诉讼费。

盐城支行则认为,冯女士所诉与事实不符,冯女士到南元支行时是穿戴整齐,并非接到电话后即到南元支行汇款,而是至盐都营业部支取了定期存单上的钱至冯女士的信用卡上后,才到南元支行汇款。冯女士汇款时行为举止正常,并未要求撤回汇款,仅是要求稍等一会儿。此时,汇款在柜面上信息已传出,等待远程授权放行,后台的操作柜面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控制。冯女士并未在银行汇款后直接到公安机关报警,而是在自动存款机上又汇出另一笔款后才发现被骗。我行柜面操作人员所有操作程序符合操作规程。本案完全是因为犯罪行为和冯女士本人轻信诈骗犯的谎言导致。请求驳回冯女士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查明,2011年10月13日,盐城市银监局向各银行转发了江苏省公安厅、江苏银监局《关于昆山市公安局推行“三问二看一核对”标准化流程阻截电信诈骗的情况通报》的通知。上述中国某银行盐城市分行于2011年10月19日向各支行、分行营业部转发了该文件。

一份判决匡扶一个公正

盐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女士在银行办理卡号尾号为3375的银行信用卡后,双方之间即已经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冯女士通过银行柜面进行存款转汇及银行接受汇款委托,都是履行合同的正常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冯女士在南元支行办理45万元大额汇款业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及审核人员均未履行提醒、照顾及风险防范通知义务,在冯女士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当冯女士提出暂停办理汇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态度消极,未尽协助义务,从而导致冯女士汇款被犯罪分子诈骗的损害后果,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冯女士要求银行承担45万元存款及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银行辩称的“冯女士并未要求撤回汇款,仅是要求稍等一会儿。汇款在柜面上信息已传出,等待远程授权放行,后台的操作柜面工作人员根本无法控制。其柜面操作人员所有操作程序符合操作规程”的理由,因在冯女士向银行柜面人员提出“你稍等一下”后,柜面人员并未告知冯女士需要提出撤回汇款的申请,而是消极等待操作是否成功的信息,同样为未尽合同当事人的“通知、协助”义务,故法院对银行该项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2012年7月31日,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盐城支行赔偿冯女士人民币45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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