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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一

全国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基层以上工会8953个;全国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53.2万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66.0万个——

【科学发展 成就辉煌 数说十年看工会⑥】参与立法强化监督,源头维权更主动

本报记者 王娇萍
《工人日报》(2012年10月31日 01版)

依法维权,正成为各级工会的工作常态。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企事业单位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53.2万个,覆盖职工8437.4万人;全国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66.0万个,覆盖职工10547.3万人。

这意味着工会参与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有了更有力的组织和机制保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必须坚持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解决劳动关系矛盾。”全总法律部部长刘继臣说。

基于此,各级工会大力推动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主动参与劳动关系矛盾调处,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长效机制,不断强化了法律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地位。

以职工法律援助为例,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基层以上工会8953个,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2.6万人、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3.4万人;2002年至2011年,各级工会累计受理职工法律援助案件44.4万件,处理27.9万件。而在10年前,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刚刚起步,全国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一共才2300多家,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不到5000名。

至于参与劳动关系矛盾调处和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方面,随着组织和机制上更趋完善,工会的作为更一步凸显。

“10年前,全国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共计15.5万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6.5万个。”刘继臣表示,近年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仅数量上大幅增加,而且在组织形式上不断创新,作用越来越大。

统计显示,仅针对小企业探索设立的2.0万个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2006年以来就累计受理劳动争议达69万件,调解成功56万件。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工会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表现突出。自2006年以来,全总就参与了二十多部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全国省、地(市)级地方工会参与制定地方法达1261个,参与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除法规外)3672个。此外,2002年以来,全总共参与全国人大开展的《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执法检查6次。

“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的这些年,是工会参与立法工作力度最大、质量最高、效果最好的时期。”刘继臣说,《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些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并引起广泛社会反响的法律法规,无一不是在这10年里制定或修改的。

截至目前,我国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为工会开展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更重要的是,工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了体现。”刘继臣说,工会主动代表职工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才能从宏观和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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