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就加强信用建设发布通知
企业申请发债须看信用记录
《工人日报》(2012年10月30日 04版)
本报北京10月29电 (记者车辉)国家发改委今天就加强企业发债融资过程中的信用建设有关问题发布通知,明确表示今后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将作为审核企业发债申请的重要参考材料。
根据通知,发改委提出审核企业发债申请时重视对企业征信记录的使用、逐步加强对发债企业多方面征信采集、加强对主承销商征信记录的调用和分析等要求。
发改委称,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发改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
调取工作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债券工作的人员直接完成,可以请发债企业协助办理,但不得委托发债企业或主承销商等独自代为办理。调取信用记录的征信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规范运行的征信服务机构,并逐步过渡到以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征信服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我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时,一并转报征信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发改委强调,已向发改委转报发债申请但尚未核准的,需及时补报征信记录,逐步加强对发债企业多方面征信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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