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于看管致老人摔伤 法院判护工担责七成
10月18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一起护工疏于看管导致他人伤害案。
一中年男子经中介公司介绍,到一户人家当护工,照料一名84岁的老先生。一日,中年男子推着老人到挹江门城墙边山坡上的露天理发摊理发,老人理完发后中年男子将老人推到山坡一端休息,自己也顺便理发。不料,老人因见护工迟迟不来着急,于是在不停地扭转身体中碰开了轮椅刹车,致其连人带车滚下山坡,摔成重伤。由于协商赔偿不成,前不久老人将护工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4万余元。10月1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确定被告护工担责70%,赔偿原告损失2.18万元。
疏于看管致老人滚下山坡
84岁的黄老先生是南京市人,由于年龄的原因,近年来行动有些不便。2011年10月底,因病住进南京某医院的黄老先生回家康复疗养,其儿媳受丈夫之托,按小区广告栏上张贴的广告,拨通了南京康多家政服务部的电话,提出帮助介绍一名家庭护工。次日,经康多家政服务部介绍,一个名叫陈楠的中年男子来到黄老先生家。经3天试用后,陈楠被正式聘用,月工资为1900元。56岁的陈楠是安徽来安县人,此前并无担任护工的经验。
2011年11月10日上午,黄老先生提出想理发,于是陈楠就带黄老先生去挹江门城墙边的露天理发点理发,这处设在八字山山坡靠城墙一侧的理发点,均是一些手艺人临时设点开设的,以廉价和传统的方式服务中老年人。陈楠推着老人来到山坡上后,选择了一个理发摊为老人服务,随后老人在陈楠的陪伴下开始理发、洗头、刮胡子,这个过程中老人很是满意,因为他要的就是这种传统的服务过程。
黄老先生理完发后,陈楠临时起意决定自个儿也理个发,于是他把黄老先人推到山坡上端,并将轮椅的刹车刹住。完事后,陈楠回到坡上找人理发。这之后只顾享受理发过程的陈楠,几乎把看管老人的事给忘掉了,而坐在轮椅上等的心烦意乱的黄老先生,由于一直见不着陈楠的人影,于是就不断调整轮椅方向,寻找陈楠的着落。这个过程中,不知何因导致轮椅的刹车松开,使黄老先生连人带车从山坡上滚了下来。后经医院诊断,黄老先生的肋骨骨折、颅内血肿、双手挫裂伤、脑梗塞后遗症。老人被摔伤后,在医院治疗了整整一个月才回家。
协商赔偿不成老人状告护工
老人出院后,其子女找到康多家政服务部和陈楠讨说法,要他们承担损失,但均遭到拒绝。气极之下,黄老先生的子女以黄老先生的名义,将康多家政服务部和陈楠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两被告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近15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康多家政服务部认为,两被告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被告陈楠赔偿,服务部不应担责。
而被告陈楠则辩称,事发时是原告自己把轮椅刹车扳开,致其从坡上滚落下来,其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康多家政服务部收取被告陈楠费用,但并未对陈楠进行任何护理老年人的培训,也应承担责任。
由于原告与二被告间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致法庭调解失败。
法院一审判决护工担责70%
10月18日,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因行动不方便,聘请被告陈楠来家中担任护理工作,并向其支付1900元/月工资。而被告陈楠在护理原告期间,明知原告身体行动不方便,还离开坐在轮椅上需要陪护的原告,自行去理发,致原告在无人陪护的情况下从坡上滚到坡下受伤,对此被告陈楠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虽然行动不便,但其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陈楠去理发期间,原告明知轮椅停在山坡上,却因等被告陈楠着急,而在轮椅上乱动,致其滚下山坡摔倒受伤,对此原告应承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法院酌定被告陈楠承担原告损失7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
被告康多家政服务部介绍被告陈楠去原告家担任护理工作,只收取原告和被告陈楠的中介费,其在该起事故中并没有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康多家政服务部赔偿其损失,无法律依据的支持,法院不采信。
经查原告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营养费共计31258.65元。根据原告与被告陈楠各自的责任区分,被告陈楠应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1881元。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3万元精神损失费,因被告陈楠侵权情节轻微,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上述认定,判决被告陈楠一次性赔偿原告黄老先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88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的判决,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进已入老龄社会,对护工的需求量很大。护工看似一个很平常的工种,但却又不尽如此,护工需要有爱心、责任心及相应的技能,否则很难胜任工作。针对巨大的社会需求,我们却缺少培训和监管护工的制度和机制,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只要想当护工的都可以当,中介机构只介绍不培训,这既是严峻的现实也是酿成本案的原因之一,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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