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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0月27日 星期一

【法律问答】试用期间单位有权辞退员工 ?

《工人日报》(2012年10月27日 06版)

编辑同志 :

今年5月6日,我应某房屋开发公司招聘广告前往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3个月,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为了得到公司的肯定,能被正式录用,我工作勤奋努力。可就在试用期将结束的时候,公司老板突然以“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我辞退。当我询问何处“不适宜”时,公司强调说,试用期只是试用,双方是试用关系,并非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试用关系。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林雪

林雪 :

据你所言,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与法律规定相悖。《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然你与所在公司已经建立正式劳动关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你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随意将你辞退。

检察官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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