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司法鉴定被纳入法律援助
《工人日报》(2012年10月27日 05版)
本报讯(特约记者邢生祥)从2012年10月开始执行的《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规定,该省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需要的司法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援助。今后,青海各类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中存在的经济困难及特殊案件当事人交不起鉴定费用、做不起鉴定的情况将有望改善。
《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的人员,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而申请民事权益的人员,申请工伤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九类人群。凡符合上述援助条件的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援助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即可获得司法鉴定案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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