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精神卫生立法:“被精神病”之外的权利平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第三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提出,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草案还新增了精神病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规定。
从去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度审议草案,其间无论媒体报道还是社会评议,都把重心放在了如何防止“被精神病”上。如今草案确立的精神病人自愿住院原则得以细化和巩固,赢得如潮好评,怎样防止“被自愿”又成为议论焦点。现实中,“被精神病”已成为一些权势者实施打击报复、践踏公民权利的手段。此外,亲友因财产等纠纷而“被精神病”的现象也日渐增多。所以,人们寄望于精神卫生法能从根本上预防这些丑陋现象的发生。
然而,精神卫生法首先是一部权利保障法,在防止“被精神病”之外,它至少要保障如下两项权利:一是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侵犯的权利,二是精神病人获得救治以及其人格、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三项权利都很重要,应得到切实保护。然而,很多时候它们并不统一。
譬如,为防止“被精神病”,有必要确立自愿住院原则,由此意味着一些真正的精神病人可以不入院治疗,而他们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造成的社会恐慌可能加剧人们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同时,不入院治疗,自然无法获得良好的救治服务。而如果为了保护正常人的权利而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则不仅会对精神病人权利造成侵犯,而且可能导致人们所担心的“被精神病”问题——众所周知,“强行收治”正是“被精神病”的祸根之一。
这是左右为难的选择,精神卫生法为何“难产”26年之久,为何草案一再被修改,一个重要原因即在这里。精神卫生法既要防止“被精神病”,更要致力于“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目标的实现,两者不可偏废。
在某种意义上,立法就是一种平衡权利的艺术,如何兼顾、平衡上述三项权利,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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