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被判公示收支情况
《工人日报》(2012年10月20日 05版)
本报讯 为保障自己的知情权,北京业主李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10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中公示2004年至2009度的物业收支情况的判决。
2011年1月,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但物业公司从接管小区至今,从没有对上述情况进行过公示,故诉请判令物业公司公示。物业公司辩称,公司是包干制物业, 2010年10月1日后的收支已公布,在此之前不需要公布。
一审法院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定期地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利于业主的监督,并以此取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李先生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贾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