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通南阳分公司用工八年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员工死亡后还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不签“约” 想赖账没“门”
事实劳动关系不容否认,法庭判决企业败诉
本报讯(通讯员曾庆朝 马燕)9月22日,河南西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然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铁通)对自己员工,不仅工作八年不与其签劳动合同,而且员工过世后又将其告到法庭,企图赖账。
9月22日,河南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南阳铁通分公司败诉,并支付死亡员工家属经济损失1.8万余元。
河南省西峡县青年江俊华,自2004年开始在南阳铁通公司西峡营业部上班,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南阳铁通公司对员工进行考试,江俊华考试不及格,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将江俊华调转为公司营销代理,但也没有与江俊华签订营销代理的劳动合同。此后,江俊华一直在营业部从事业务工作。
2011年4月7日,江俊华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江俊华死亡后,其妻子王春花、儿子江明浩、江金峰到南阳铁通公司处理江俊华善后事宜,该公司上至总经理,下至营销部主任对江俊华在南阳铁通上班一事一口否认,称几年前江俊华与公司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这让王春花等一家人甚为不解。王春花说,公司从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送达给江俊华本人,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江俊华一直在公司上班;2009年11月19日,公司组织本单位员工到南阳市某医院体检时,江俊华以员工身份参加,体检表中加盖的也是公司公章。王春花认为,江俊华与公司一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公司领导就是不认。
2012年5月4日,王春花和儿子向西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江俊华与南阳铁通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江俊华亡故前12个月一倍工资18831.46元。
2012年6月6日,西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江俊华与南阳铁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责令南阳铁通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江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王春花等经济赔偿金18831.46元。
2012年6月21日,西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下发后,南阳铁通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将江俊华妻子王春花、儿子江明浩、江金峰诉至西峡县法院,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下发仲裁决定书认定草率,显属事实不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江俊华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
9月22日,西峡县法院经认真审理后认为:江俊华生前从2004年开始一直在南阳铁通西峡营业部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确实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江俊华因考试不合格,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对江俊华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未对江俊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江俊华一直按照企业在职人员工作至2011年4月7日亡故,应当认定江俊华从2004年至2011年4月7日期间与原告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南阳铁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庭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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