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流动人口享市民待遇
《工人日报》(2012年10月10日 03版)
本报讯(记者丛民)日前,济南市规定流动人口在济南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济南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济南市要求,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流动人口可在济南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出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符合济南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济南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在济南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同时,完善流动人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政策,推进流动人口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享受相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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