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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0月08日 星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百问(69)

《工人日报》(2012年10月08日 02版)

69、中国工会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的意义、特色和优势是什么?

工会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就是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涉及职工和工会权益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修改,参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工作。工会参与立法是由我国的国体及工会的性质决定的,是中国工会的一大特色。

工会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和核心的集中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工会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是人民当家做主,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和重要实现形式。

工会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是发展完善我国劳动法治的必然要求。在法制社会,权利的赋予和保障,都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劳动法律直接涉及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被社会广泛重视和关注,劳动关系双方及相关主体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博弈会直接反映和影响到劳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地位和实力存在着不平衡现象,工会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促进职工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发展,使劳动立法一开始就体现出维护职工权益的价值取向,体现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通过法律调整和纠正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不平衡,以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工会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时必须保证科学、民主,兼顾各种情况。实现立法科学性的关键在于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就是要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工会组织体系健全,联系职工群众密切,全面掌握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状况,能够及时反映和表达职工群众意愿和要求,广泛地动员组织职工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为法律的贯彻落实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实践基础,充分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的质量。

中国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责任和权利。《工会法》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依据这些规定,中国工会在立法参与方面建立了畅通的渠道。如通过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专题报告、调查报告、有关信息等,及时反映情况,提出立法建议;工会的人大代表、工会界政协委员,提出立法建议和议案提案;工会法律部门参与拟订法律草案;组织发动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长期以来,工会在劳动立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使职工意愿充分体现在法律、法规、规章之中,立法参与日益成为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吕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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