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的有效推进,不只是工会的事,也不是仅靠工会的力量就足够的”
集体协商亟需国家层面的支持
本报讯 (记者王娇萍 张锐)集体协商是工会不断提高工资水平和改善劳动权利的基本手段,但集体协商的有效推进,则绝非只是工会的事,也不是仅靠工会的力量就足够的。在9月26日闭幕的“危机时期的集体谈判新趋势”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表示,在国家层面必须要有促进集体协商的相关活动,尤其要有政府的支持,并切实加强劳动立法。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企业工资分配的通行做法,集体协商在发达国家早已是一项成熟的制度。然而,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要不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竟然成为一个问题。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正理事、来自英国职工大会的山姆·格尔尼坦率地说,自危机发生后,英国的集体协商无论是覆盖面还是协商水平都有所下降,其结果是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有的公司,高管的工资甚至达到蓝领工人的65倍。
显然,集体协商的弱化加大了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不公。而在很多国家面临困境、劳动者入会率低迷、就业趋势不稳定化的现实背景下,要切实推进并有效开展集体协商,则亟需政府的支持,特别是要在就业保障、加强劳动领域监督等方面推出给力措施。
“因为有的时候,雇主仅仅是希望能尽快结束集体协商,却没有相应动力去落实所达成的协议,这时便需要政府切实发挥作用。”针对多位代表所持的这一看法,国际劳工组织曼谷局工人教育专家克里斯汀在小组讨论总结时表示,在国家层面必须要有促进集体协商的相关活动,尤其是政府支持,以便更明确地界定雇主在集体协商方面的义务,并确保工会有权利从雇主方获得充分详实的企业信息。
与会代表还强烈呼吁良好的劳动立法。澳大利亚工会理事会助理全国书记蒂姆·里昂斯介绍,澳大利亚过去的法律法规对包括开展集体协商在内的劳动权益方面不支持,结果对工人权利维护很不利。在工会的努力下,这些不利法规得到了纠正,实施后效果非常积极,“工人从集体协商中获得很多益处,目前集体协商覆盖率达到了45%。”他强调,完善的劳动法律对于促进集体协商很关键。
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江广平也认为,现在的企业制度越来越复杂,不只是跨国公司,即使是本国公司,框架也很复杂,雇主要隐瞒一些事情很容易,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展集体协商,就需要保障工会有知情权,特别是财务方面的信息,“只有完善的劳动法律才能有效保障工会的知情权。”
中国最近正在进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改,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得55万多条网上意见,引起与会外国专家高度关注。对此,江广平表示,危机时代给工会在制定劳动法律中如何发挥作用带来挑战,这需要工会更加有能力来动员和组织工会会员表达诉求,对法律的制定施加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