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关键是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
解放军66400部队骨病专科医院院长 宫恩年
要保证大病保险平稳落地,重要的是处理好参保方、医疗方和保险机构三方关系,满足各方需求,实现利益均衡。这需要政府明确各方责任和利益范围,在制度、政策、机制上做出明确约束。未来,应在制度和政策上不断完善,适时适度扩充大病保险范围,使更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高受益程度。
1.从专业角度,您如何界定“大病”?
答:我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界定大病:
一是指性质严重的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精神病等,及其他难治愈难恢复的疾病。
二是花费巨大的疾病。上述疾病一般治疗时间长,花费高。另外还有些疾病因其多样性复杂性,不在上述范围,例如严重股骨头坏死的治疗,花费巨大,也应列入大病范围。额度如何确定,应结合各地经济情况制定。
此外还可采用排除法,比如北京市规定8种情况下医疗费用不属大病保险范围。这样综合衡量,更全面也更便于操作。
2.未来人口老龄化加剧情况下,大病保险来源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能否保证?
答:我认为问题不大。首先意见明确,大病保险只是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新增对大病患者的报销比例。这个额度不是特别大。比如太仓模式在去年运行过程中,大病补充医保资金仅占基金总数2.5%左右,仅用基金利息收入即可实现支付,不影响医保资金安全性。各地情况不一样,但不会相差太大。
其次,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大病患者将快速增加。目前我国医疗体制和医保运行机制尚不完善,患者参保意识不高,要想稳步推进,必须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运行机制,做到透明化并加强监督。只有监督到位,才能保证规范运行。只要保证资金不流失不浪费,钱应该够用,资金来源稳定性和持续性也能保证。
3.如何确保参保者与保险机构实现共赢?
答:首先应看到,参保者和保险机构是一对矛盾。参保方想交最少的钱而得到最大化的治疗与报销;保险机构想收入更多险费而尽可能减少付出。如果参保方感到交的钱与收益差距很大,他们会拒绝投保。如果保险机构感到入不敷出,他们也不会做赔本买卖。关键问题是,政府必须出台具体政策,以平衡两者利益,使参保方和保险机构都能满意。只要处理好这个关系,商业保险机构就可成功运行。
总之,政府不具体参加保险运作,但必须制定好政策,严格监管保险机构运作。只要保证商业机构有一定利润,保证大病患者能得到相应治疗和报销,就可调动各方积极性,获得共赢。如果费用出现差额,政府应追加投入或适当调整保险政策。
4.实施全国范围内大病保险跨地区转移支付的条件是否成熟?
答:据我了解,各省也好,国家也好,都在对跨地区转移支付进行探索,尚无成型模式。我认为,可把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跨地区转移支付问题,放到一起解决。因为他们本是一个问题。既然大病保险问题政府交由商业保险机构运作,其经费转移支付问题,也可借助其网络资源运作。当然,各地已运作成熟的网络机制也可参与,但应由商业机构唱主角。资金跨地区转移支付技术上不是问题,主要问题是确定合适的模式,哪些机构参与运作更好。
5.大病保险如何能平稳“落地”?未来应如何更好的完善?
答:要保证大病保险顺利推进,平稳落地,非常重要的是把握处理好“三方关系”,即:参保方、医疗方和保险机构方的关系。怎样满足三方需求,实现利益平衡呢?这需要政府明确各方责任和利益范围。在制度、政策、机制上做出明确约束与规定。只要政府处理好三者关系,大病保险就能顺利实施。
未来,我认为应在制度和政策上不断完善。要使医保和大病保险具有坚实的根基和久远的生命力,关键是政策和制度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对政策和制度加强研究,及时调整,不断完善,堵塞各种漏洞,加强环节衔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另外要适时适度扩大医保和大病保险范围,使更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不断提高受益程度。
6.此次大病保险的价值和意义何在?
答:大病保险的价值和意义至少有三方面:一是医疗改革的新突破,二是使大病患者得到实在的利益,三是彰显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大病保险的推出,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本报记者王瑜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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