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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9月22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旅游受委屈更要理智维权

■ 牟菲 卓燕平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22日 05版)

国庆长假前,北京市二中院发布的一组调研数据显示,2009年至今,该院每年受理二审旅游纠纷案件20余件。一些旅游者由于缺乏旅游专业知识、信息,以及易于受制于旅游经营者等因素,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调研显示,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主要是侵犯旅游者安全权、侵犯旅游者公平交易权、侵犯旅游者获得尊重权和自主选择权三种。

旅游中受伤害慎选 “ 案由 ”

案例 :

佟华带着家人及客户到一滑道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佟华乘坐滑道车快到终点时,被身后的游客追尾撞上,造成佟华腰部右侧骨折。佟华以旅游合同纠纷起诉滑道公司,要求该滑道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3万余元,并退还门票费用。一审判决驳回了佟华的诉讼请求,佟华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解析 :

该案中存在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佟华购买了滑道票与滑道公司建立起旅游合同关系;游客追尾撞上佟华造成了佟华身体伤害,游客与佟华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在此案中存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的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旅游者以合同之诉起诉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旅游者以侵权之诉起诉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佟华以旅游合同纠纷起诉滑道公司,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滑道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佟华要求滑道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失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佟华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诉起诉侵权人,侵权人应当赔偿佟华的相关损失。

旅游合同暗藏 “ 霸王条款 ”

案例 :

白先生一行8人与一家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合同条款约定旅游线路为:江郎山-景德镇-千岛湖-龙游石岩-红村-汤池小镇-戴笠故居。但白先生临出发前拿到行程表时却发现,原定的千岛湖改成了雁荡山,红村改为西递。白先生认为旅行社私自改变了行程,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工作人员拿出行程表,其中有一行小字:“在不影响整体线路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权变更行程安排,一切以最后派发的行程表为准”。旅行社认为根据该条款,有权在不影响整体线路的情况下调整具体的景点,故其做法没有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

法院支持了白先生的主张,认为旅行社私自改变景点的做法违反合同约定。而行程表上的那行小字实际构成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该条款应认定无效。因此,旅行社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遭遇强迫消费要勇敢 “ 说不 ”

案例:

李太太报名参加了一个报价较低的“广东香港三日游”特价团,本想以很少的钱玩转香港,后来才发现,导游只是一味带着大家在香港、深圳购物,并且进出的全是导游指定的购物点,导游告诉大家:“谁若是购物不达千元指标,就要额外交纳三百元参观费。”李太太迫于无奈,只得消费了近千元的手机产品,回来却发现该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李太太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解析 :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但法官指出,安排购物点、强迫购物、兜售纪念品等均是目前市场上一些特价团的副产品,游客要注意保存好证据,以备事后维权之需。例如,向导游交纳因不购物而产生的参观费时一定要导游出具发票或收据,并写明款项用途,留作事后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旅游者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以及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经营者负有返还的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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