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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9月21日 星期一

【关注医改】河北秦皇岛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全市28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遍推行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21日 04版)

本报讯(特约记者朱润胜 通讯员张宇红)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28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今后,如发生数额较大的医疗纠纷,将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探索出了一条第三方调解的新途径。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今年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及时化解医疗领域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不久前,秦皇岛市政府出台了《秦皇岛市医疗纠纷处置管理办法》,决定在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秦皇岛市卫生局组织全市28所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28家医院按照级别等级、实际开放床位等指标,缴纳保费。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共同承担,总保费金额840万元,保障总额达到3400万元,为期一年。

根据秦皇岛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申请,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协商解决,由医疗机构自行支付给患者,并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要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患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调解判决结束后,由保险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患者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赔付最高限额部分,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或家属支付。秦皇岛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陈满表示:“1万元之内的纠纷由我们自行解决,超过1万元的由保险公司来解决,这就把医疗纠纷从院内引向了院外,既给老百姓赔偿及时到位,也保障了医疗机构的安全、健康发展。”

对于这一制度的建立,秦皇岛市第二医院院长任春振非常赞成:“过去医院的医疗事故或者纠纷,调解和处理起来非常的繁琐,而且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给患者和医务人员都带来一定的损失和精神上的压力。制度推行对今后医疗事故的调解,多了第三方调解这样一条途径,对我们的医疗机构,对我们的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和家属都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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