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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9月19日 星期一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面临新挑战

韩寒胜诉百度文库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19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车辉)由于认为多篇文档侵犯著作权,韩寒起诉百度文库,要求关闭百度文库,持续7天在百度首页道歉并赔偿损失76万余元。他还曾联合多位作家一起就此问题进行起诉,此事一度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9月17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赔偿韩寒经济损失10万余元。法院同时驳回了关闭百度文库的要求。

韩寒诉百度文库侵犯案宣判后。百度公司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会上诉。

据悉,韩寒称百度文库多篇文档侵犯其著作权,起诉到法院后,作家维权联盟成立,多位作家联合提出维权要求。

而百度则称,百度在网站首页及网站其他地方都发布了举报侵权作品的方式并开发了绿色投诉通道,并在接到原告投诉之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并尽了最大的努力防止侵权作品的继续上传。百度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还应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因此百度不属于侵权。

“避风港原则”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17日当天,百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称,百度文库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

“百度文库”能否达到与著作人共赢值得进一步关注。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并无专业法律问世,但版权保护并非无法可依。

2001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但是此案的发酵也提醒着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存在。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业关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法规。2011年6月,北京市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试行)》,是我国第一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地方法规,但关于网络社会的产权保护全国性法律亟须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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