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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9月16日 星期一

可做过渡之策不必形成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余军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16日 02版)

问:请评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意义?

答:我认为在现阶段这个制度最大意义是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在目前司法环境下,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时,常常受到各种干预,法院司法审查权能实际受到很多限制。由于被告败诉案件不多,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往往不太重视。若首长必须出庭,一来能引起行政机关重视,也有利于法院权威的树立。二来首长出庭更能引起行政机关对案件的重视,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解决。对原告来说,感情上好接受一些,因为在很多民众看来,告部门实际告的是该部门负责人,行政首长出庭可使形式的正义感得以加强,避免“告官不见官”的尴尬。

问:目前该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答:行政首长出庭并不能对行政诉讼制度效果的改观发挥决定作用。虽然这个制度现阶段有一定积极意义,但不能期望太高,过于强调行政首长出庭的意义有“作秀”的嫌疑。在我国,同一层级行政首长的政治地位及实际权能往往高于法院司法长官,过于强化行政首长出庭,可能会在某些案件中进一步使得原告与被告地位失衡的加剧,降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司法技术性。

问:这一制度是否有必要在各地推广?

答:有学者建议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写入行政诉讼法,在全国推行,但争议很大。我认为在行政审判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这可以作为过渡之策,但没必要作为正式法律制度推行。一是因为这样不符合法理,是否出庭属当事人诉权,如何行使理应由其自行决定,法律不宜对此作过多限定。二是行政首长即使与其他代理人共同出庭,由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他的意见往往是决定性的,其他诉讼代理人只能服从其诉讼策略与主张。这就导致其他代理人在诉讼技术上的专长难以发挥,直接降低了诉讼的技术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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