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出台不能沦为“作秀”
深圳行政诉讼案专业律师 梅春来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16日 02版)
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价值何在?
答:法庭是行政机关最好的培训课堂。通过这个制度可以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行政行为应如何行使才符合法律规定,领导也许对业务不了解,他们处理行政行为的面非常窄,很多行政行为包括事实的认定,法律的运用,行政程序等方面,容易犯一些模棱两可的错误。行政首长可以从另一边,也就是原告的角度,去理解自己行政行为有多少合法性。
问:目前这一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答:在我接触的行政诉讼案中,行政一把手按规定出庭很少,多数由部门科长或处长出庭,因为部门领导出庭与不出庭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自觉,当认为这个案子社会影响比较大,或认为这个案子可以打赢,再或者出于法制方面的宣传可能会出庭。目前来说,是很难实现部门首长都按规定出庭,因为行政首长出不出庭没有任何办法制约。
行政诉讼目的是审查行政机关合法性,纠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若都叫律师代办,水平还是不会提高。如果仅为了“作秀”,那制度真正价值和意义更无法实现。
问:如何完善和改进这一制度?
答:政府要把行政首长的出庭率应作为行政机关政绩考核的内容,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估、考核、监督、跟踪体系,这样他们才会把出庭率作为自我要求。我认为法律程序的问题应由代理律师来把握,但实体问题应由行政机关来负责。我不主张全部由行政机关来负责,但我更反对仅由律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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