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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9月15日 星期一

给“人工美”提个醒:

换颜未能更美 诉讼无法获赔

本报通讯员 李自庆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15日 06版)

原本漂亮的女孩儿,为追求更美而决定对自己稍宽的面部做下颌角整形手术,但手术后不久,女孩却感觉自己的脸颊出现凹陷,整形未能实现更美的愿望。2011年5月,女孩一纸诉状将整形外科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0万元,不久又追加到120万元。7月18日,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自称整形整出脸颊凹陷

4年前,22岁的女孩儿小兰(化名)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要对自己的面部进行整形。相比许多同龄女孩儿而言,小兰长得算是漂亮的了,但美中不足的是面部稍宽、并带点婴儿肥。为追求更美,小兰决定整形。

2008年9月27日,小兰入住南京友谊整形外科医院,经专科检查认定:其双侧下颌骨宽大,下颌角肥大。当日,医生在全麻条件下为小兰做了“双侧下颌角截骨术”,手术消肿后,小兰于9月29日出院。

应该说小兰所做的整形手术还是顺利的,只是术后康复不久,对着镜子左照右照的小兰,却没有露出自认为变得更美的笑容,反而惹出一肚子的苦恼,原因是她觉得手术将两侧面颊弄出了凹陷,原先的那种饱满感缺失了。由此小兰联想到手术前,医生曾以其脸部有点“婴儿肥”为由,建议她连同部分颊脂垫(注:颊部一块脂肪组织突起形成的三角形颊脂肪体)取出手术一起做,但遭到小兰拒绝。此次手术后面部出现凹陷,小兰经咨询一些整形专家后,怀疑是医生擅自取出了颊脂垫。

这之后,小兰一次次去找整形医院交涉,但医院开始说她瘦了,面部的形状是正常的。后来小兰的体重增加了,但感觉面部凹陷情形依旧,于是医生又说随着年龄的增长,胶原蛋白逐渐流失,面部脂肪层会逐渐变薄,所以仍是正常现象。这样在整形手术后的3年间,小兰找了医院多次,但均未讨到满意的说法。

小兰大学毕业后有着一份不错的工作,同时还是一名兼职歌手,她把美丽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于是在找医院交涉的这段时间里,小兰还另选医院采取了补救措施,遗憾的是仍未达到她理想的效果。

状告医院索赔120万

2011年5月,小兰一纸诉状将友谊整形外科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主张索赔损失20万元,之后又追加到120万元。

小兰的起诉理由是:被告医院对其行下颌角手术不当,擅自取出颊脂垫,造成脸颊凹陷,给自己的身心带来巨大伤害,使原本进入演艺界的梦想难成现实,被告对此应承担责任。小兰在起诉时,提供了手术前后的照片及相关病历资料,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印证她的诉讼主张,从照片比较上看,整形后的小兰美丽漂亮,脸部凹陷感并不明显。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友谊整形外科医院辩称,原告术前没有说要取出颊脂垫,被告也没给其做颊脂垫取出手术,原告称被告做了颊脂垫取出术没有依据。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手术操作及各项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原告术后自觉“面颊部凹陷”与被告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由于被告方不认可小兰的起诉主张,案件审理中,她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随后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不久,南京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患者“双侧下颌角肥大”诊断明确,医方行“双侧下颌角截骨术”有手术指征,手术操作符合规范,且术前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无证据表明医方术中取出了颊脂垫。根据术前、术后的照片对比,达到预期治疗效果,患者所述“脸颊凹陷”的部位术前、术后无明显差异。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无违反诊疗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且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

面对这份对己不利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小兰没有向法院申请更高级别的医疗事故鉴定,只是称“凭肉眼也能看到自己脸上的凹陷”。

证据不足起诉被驳回

2012年7月18日,鼓楼区法院在经过前期质证和庭审后,对本案敲下了一审宣判的法槌。

法院认为,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行为涉及专业知识,对其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有赖于专业机构的鉴定。本案的医疗行为及损害后果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举证南京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原告不认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也未提供足以推翻南京市医学会鉴定结论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其他证据,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造成患者脸颊凹陷的损害后果。而从原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看,原告术后面容姣好,美丽依旧,手术达到预期治疗效果。综上,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小兰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整形追求更美应有度

“通过小兰整形前后的照片比较,我觉得这个姑娘本来就很漂亮,整形手术后给人的感觉依然很美。据此我觉得小兰是为了追求心目中的‘更美’才决定整形的,但整形后并未实现她‘更美’的目标,这或许是这场官司的诱因。”本案主审法官李子木在接受采访时,发表了以上看法。

李法官还说:小兰之所以未能打赢官司,关键因素在于证据不足,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这是诉讼的硬伤。

李子木法官最后强调:近年来类似小兰这样为追求更美而选择整形的大有人在,不过这其中因整形而整出问题或导致毁容而引发诉讼的,也时有出现。这些教训再次告诫那些爱美、刻意追求美的年轻女性,追求“更美”应有度,身体毕竟不是随意雕刻的材料,如果一旦真的整出大问题,那将会后悔一辈子。而这种先例,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早已不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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