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修订完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10日 03版)
本报讯(实习生杨海全 记者张世光)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修正案已经起草完毕,正向各部门、相关人员等征求意见。新规修改了多处条款,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力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医疗单位应坚持“先救治后收费 ”的原则,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原则及时救治。将原有的医务人员应当“积极”救治改为“立即”组织抢救和治疗,并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鼓励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内容。
草案规定,省属高等学校招生时,对获得市(地区)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在其高考成绩上加10分;对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省规定各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下降5分投档。
此外,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丧失劳动能力者,其家庭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县级政府应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其他方式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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