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隐私”“走光”之后……
——上海审结企业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
成立于1997年的上海顶新箱包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顶新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时装包、箱包等皮革制品的著名企业,曾先后获得上海市出口名牌、上海名牌产品、中国箱包优秀品牌等。谁也不曾预料,这样一家老牌企业竟然有内部职工将公司设计稿源源不断地 “输”往竞争对手。
2011年,顶新公司将设计师刘某、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 (下称海外公司)以及海外公司工作人员董某告上法庭。日前,经法院调解,顶新公司与三被告达成和解,海外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箱包设计稿,三被告共同支付顶新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金钱诱惑年轻设计师
2005年,年轻的刘某受聘于顶新公司,开始在设计科从事箱包设计工作。 2009年2月,刘某向同事索要三款设计稿,该同事通过QQ传输给刘某后,发现刘某在自己电脑上把该三款设计的牌子由 “DE-CENT”改为 “NEWEST”。顶新公司遂对刘某的电脑进行监控,发现其对设计稿进行修改并将商标改为 “NEWEST”后存入U盘内,顶新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2007年我在网上投简历找工作,当时海外公司打电话叫我去应聘……由于工资太低,我拒绝了这份工作。后来,他们的负责人董某打电话联系我,让我给海外公司做兼职。”东窗事发后,刘某承认自己以每张200元的价格陆陆续续将不少设计稿 “卖”给了海外公司。
顶新状告三被告侵权
2011年,顶新公司向上海浦东法院递交了诉状。顶新公司认为,箱包设计稿是原告最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原告通过 《员工手册》、 《设计科、技术科保密管理制度》等方式对员工设计的图纸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被告海外公司、董某明知刘某是原告公司的设计师,仍私下向其购买设计稿,三被告共同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
顶新公司表示,被告海外公司在获得设计稿后,实际用于生产,并在公司网站、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承诺对外销售及展示,其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且其侵权产品向海外销售,在国际上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海外公司、董某立即停止侵害顶新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登报道歉;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以及三被告支付顶新公司律师费4万元等诉讼请求。
三被告各自 “辩白”
法庭上,海外公司表示,刘某自主完成的箱包设计稿属于其个人所有,不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刘某可以处分,且海外公司不清楚刘某与顶新公司的关系;海外公司没有用刘某提供的设计稿实际生产箱包,只用于网站展示,海外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的调查通知后,已于2009年删除了相关网页内容。顶新公司出口额的下降是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
董某认为,自己只是海外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根据海外公司人事部的通知,其知悉了刘某有意从原单位辞职找新工作,其就任职事宜与刘某进行过一次面谈,后人事部与刘某就待遇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董某在工作中想要多收集一些箱包图稿,故询问刘某可否利用业余时间做一些箱包设计,刘某表示同意,董某并不了解刘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则表示,自己在原告公司主要担任行政工作,不是设计人员。其通过参考网站、杂志等方式设计了涉案的箱包图纸,并将这些图纸提供给海外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顶新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扣除了其两个月的工资,不应再追究侵权责任。
历经两审原告获赔
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海外公司、董某在明知刘某系顶新公司员工的情况下,通过利诱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公司的箱包设计稿,其中部分箱包设计稿由董某书面确认系由刘某提供;刘某作为顶新公司的员工,违反 《劳动合同》的约定及顶新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海外公司、董某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三被告的行为互相结合,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海外公司停止侵犯顶新公司的商业秘密;登报道歉;海外公司、刘某赔偿顶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万余元。
宣判后,海外公司等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海外公司停止使用顶新公司的相关涉案箱包设计稿;海外公司、刘某、董某共同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诉讼费由顶新公司与三被告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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