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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8月30日 星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百问(47)

《工人日报》(2012年08月30日 02版)

47、怎样理解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如何搞好这一机制建设?

形成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切实可行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制度,是中国工会长期努力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职工队伍结构、职工思想观念等多方面均发生了深刻变化,且仍处于变动中,迫切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经过多年实践探索,中国工会逐步建立了一些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这些机制和制度继承发扬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优良传统,并根据现实条件进行调整充实完善,借鉴学习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行做法,并根据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等,在调整现阶段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不断强化工会的源头参与工作。通过工会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工会界政协委员,积极参与人大、政府、政协劳动立法和社会政策的研究制定,做好有关立法和执法检查以及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督察,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健全完善工会与政府、产业工会与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集中力量推动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强化三方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动三方机制建设向广度和深度延伸,促进劳动关系领域带有普遍性问题的解决。二是推动企业层面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健全完善。在企业层面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劳动调解以及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实行的厂务公开、职工董监事等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不少地方已经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从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拓展到所有企业,这是突破,也是创新,今后要努力把各项制度不断细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三是探索建立社会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有关部门依法设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不同实现形式,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徐世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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