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首例容留他人吸毒案宣判
《工人日报》(2012年08月18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丛民 通讯员刘科 王继学)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杨某军容留他人吸毒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杨某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这是济南市宣判的第一例容留他人吸毒案。
现年29岁的杨某军于今年2月至4月,多次通过赵某柱购买冰毒,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赵某柱、李某泉、牛某波等人共同吸食。今年4月6日,杨某军再次让赵某柱购买冰毒,赵某柱将冰毒带到杨某军租住处后,杨某军容留李某泉、牛某波等人进行吸食。4月9日,公安机关将杨某军等人抓获,并从杨某军家中缴获内装少量白色粉末的塑料袋一包及吸食毒品的锅子。经检验,被扣押的透明塑料袋及锅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泉、牛某波等人体内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均为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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