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江苏江阴市一家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单方启封病历——
你敢私启病历,一切解释都枉然
——法院判决院方构成医疗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病历怎么被拆开了? ■漫画 李法明
一位耄耋老人突然发病入院治疗,却不治身亡,其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双方共同约定对老人的住院病历予以封存。在是非尚未分明的情况下,医院擅自启封病历。经过近两年的诉讼,7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推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老人不治身亡
2010年4月8日清晨,天刚亮,江苏省江阴市84岁的独居老人钱福云起床后觉得胸闷,想站起来都很困难,刚起身就跌倒在地。
老人赶紧大声求助邻居。在邻居的帮助下,紧急赶到的110警车将钱福云送到了江阴市一家医院。
老人入院不到一个小时,医院向刚赶到医院的老人的大儿子仇庆春发出病危通知书。
当天晚上7点多,钱福云老人死亡。老人走后,她的子女认为是因为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老人死亡,但医院方断然予以否认,4月15日,双方共同约定对钱福云的住院病历予以封存。
2010年11月4日,钱福云的子女们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16万余元。此后,钱家人多次变更诉讼请求,最终将索赔金额定在了238837元。
面对诉讼,医院方认为,钱福云已经84岁,而且有高血压病史十余年。发病当日,老人因胸闷痛两个多小时,因头昏跌倒急性发病入院治疗。医院临床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心源性休克、应激性溃疡伴上消化道出血、高血压病”,属于高危病人。医院在抢救钱福云的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诊疗活动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医疗规程等的要求,不存在医疗过错或推定医院有过错的相关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院擅拆病历
2011年2月14日,医院向江阴市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具有医疗过错、钱福云的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委托无锡市医学会对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医院向法院提供了已经拆封的钱福云的住院病历资料。此前医院与钱家人早有约定,共同封存了病历,为何此时却已经拆封?医院解释:该病历是上级部门对医院检查验收时调取连号病历而拆封的。
面对这种“特殊”情况,钱家人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医院擅自拆封病历,因此,所提供的钱福云的住院病历真实性值得怀疑,要求法院首先确认病历的真实性后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此,无锡市医学会于2011年5月23日以钱福云病历的真实性尚不能认定为由,中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11年7月,医院又向江阴市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钱福云住院病历中病程记录上在医患沟通记录中患者或家属签名处仇庆春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住院病案内钱福云病程记录上患者或家属签名处签名字迹“仇庆春”是仇庆春本人所写。对此鉴定原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即使是仇庆春本人所签也只能认为仇庆春签字的该页记载的病历纸是真实的,不能证明其他纸张记载病历的真实性。
江阴市人民法院再次委托无锡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锡市医学会恢复鉴定后,原告拒绝到无锡市医学会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并再次提出医院提供的病历不具有真实性。
2011年11月2日,无锡市医学会以患方未有人员参加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为由,向法院发出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函。法院征询钱家人的意见,他们依然坚持认为医院提供病历中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不具有真实性,不同意抽取专家组成员。无锡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不得不终结。
医院被认定违规
鉴定程序终结后,江阴市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首先确认案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因为《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而钱福云死亡发生在2010年4月8日。
同时,法院指出,医院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擅自将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予以启封,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无论医院是否对病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都使病历丧失了真实性和完整性。所以医院提出对钱福云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没有支持。
虽然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钱福云住院病历中病程记录上在医患沟通记录中患者或家属签名处仇庆春的签字是老人儿子仇庆春本人所写,但整体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仍然无法得到确认,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责任在医院,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推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医院对钱福云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2年3月12日,江阴市法院作出判决: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仇庆夏、仇庆春、仇庆冬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90873.50元。
动了病历一切解释都枉然
老人的孩子与医院均不服原审判决,分别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钱家人一方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太低,且没有支持他们要求医院支付老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而医院方认为病人家属应该支付医疗费,并分担鉴定费用,同时,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鉴定老人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的形成时间的申请,属于剥夺医院举证权的行为。
苏州中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厘清——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不支持医院关于钱福云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是否剥夺了医院的举证权利?
苏州市中院认为,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保证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对于公正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本案中,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该严格遵守对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启封的规定,但医院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擅自将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予以启封,其行为已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从2010年4月15日双方共同对钱福云的住院病历予以封存,到2010年11月4日仇庆夏向法院起诉,有7个月时间,且现也无法确定医院是何时启封钱福云的住院病历。故对钱福云的住院病历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已无必要。因此,一审法院对医院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之二是,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医院是否对钱福云死亡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钱福云子女仇庆夏等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或近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而造成损害结果,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其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因医院单方面擅自将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予以启封,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使本案的整体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得到确认,从而认定本案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并无不当。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医院不能举证钱福云死亡与医院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举证不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医院对钱福云死亡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仇庆夏等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问题,法院认为,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并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即参照该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并没有死亡赔偿金。因此仇庆夏等人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之三是,医院是否应承担老人的医疗费3493元并分担鉴定费1200元?
苏州市中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钱福云在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3493元。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钱福云的死亡,因此,钱福云在医院的医疗费理应由医院承担。关于分担鉴定费1200元问题,法院认为,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案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并无不当。因此,医院认为不应承担医疗费3494元及分担鉴定费12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7月16日,苏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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