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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7月21日 星期一

【读者来信】“借种”生子该谁抚养 ?

《工人日报》(2012年07月21日 006版)

编辑同志 :

我和丈夫结婚4年,一直没有怀孕。经检查,我不能怀孕是因丈夫的生理问题所致。为此,求子心切的丈夫恳求我向他的堂哥“借种”,并与我、他堂哥三方签订了“借种协议”,承诺对此事负责。可是孩子生下来之后,他却不管不问。前不久,他以孩子是我与他人所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和我离婚,并拒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请问我该怎么办?

吕薇

吕薇读者 :

“借种生子”常发生于丈夫无生殖能力的夫妻之间。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是民法领域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一切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行为均为无效行为。

“借种”行为与现行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格格不入,因此各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借种协议”是无效的。从法律上来看,“借种人”虽然没有自己生育子女的意愿,但其应该认识到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在法律地位上,“借种”生下的孩子属于其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3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从该条可以看出,“借种人”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另外,“借种生子”中的母亲是孩子医学上的生母,根据《婚姻法》第35条规定,也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 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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